
謂暗中行賄,多領官府放赈的錢糧。 元 劉緻 《端正好·上高監司》套曲:“那近日勸糶到江鄉,按戶口給月糧。富戶都用錢買放,無實惠盡是虛樁。”《石點頭·乞丐婦重配鸾俦》:“那典庫生理,取息二分,還且有限。惟稱貸軍裝,買放月糧,利上加利,取貲無算。”
"買放"是漢語中具有特定曆史内涵的動詞短語,其核心含義指通過賄賂手段使監守者釋放被羁押者。該詞由兩個單字構成:"買"指財物交易,"放"指解除拘禁,組合後形成以金錢換取人身自由的特殊司法行為。
從語義演變角度看,"買放"最早見于明代司法文獻,《漢語大詞典》收錄該詞并釋為"用賄賂手段買通看守人員放走監禁人犯"。其典型用法如《二刻拍案驚奇》卷四所述"獄中買放強盜",生動展現古代司法體系中的腐敗現象。在清代《官場現形記》中,該詞擴展至官場運作,衍生出"買放差役"等新用法,反映出權力尋租的社會現實。
現代漢語中,"買放"作為曆史詞彙保留在司法研究領域,《中國古代司法制度研究》将其定義為"通過行賄使監管人員違規釋放囚犯的行為"。其近義詞包括"贖放""賄縱",反義詞則為"緝拿""收監"。詞義辨析需注意與"保釋"的本質區别:前者屬非法交易,後者為合法司法程式。
該詞的語用特征體現為:①多作謂語,常接"囚犯""人犯"等賓語;②常見于揭露司法腐敗的語境;③現代使用多具批判色彩,如學術論著中"清代監獄買放現象"等表述。詞彙結構上屬于使動式複合動詞,符合古漢語"動補結構"的構詞規律。
“買放”是一個漢語曆史詞彙,其含義和用法主要與古代社會制度相關。以下是詳細解釋:
“買放”指通過暗中行賄手段,多領官府發放的赈災錢糧。該行為常見于古代赈災場景,富戶或官員通過賄賂經辦人員,虛報或超額領取救濟物資。
元代文獻中已有明确記載:
元·劉緻《端正好·上高監司》:"富戶都用錢買放,無實惠盡是虛樁。"
明代《石點頭》記載:"買放月糧,利上加利,取赀無算。"
該詞現已罕用,主要出現在曆史文獻研究或特定語境中。現代漢語中類似概念可用“貪污赈災款”“冒領救濟”等表述。
注:該詞屬于特定曆史語境詞彙,現代使用需注意語境適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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