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判決。《唐律疏議·名例·二罪從重》:“若一罪先發,已經論決,餘罪後發,其輕若等,勿論。”《宋史·刑法志一》:“自今凡言處斷、重斷、極斷、決配、朝典之類,未得論決,具獄以聞。”《續資治通鑒·宋太宗淳化二年》:“其未允者,宰相復以聞,始命論決。”
(2).************;處決囚犯。《新唐書·後妃傳上·則天武皇後》:“有上封事言 嶺 南流人謀反者,太後遣攝右臺監察禦史 萬國俊 就按,得實即論決。” 明 謝肇淛 《五雜俎·天部一》:“及論決之日,大風霾雷電。”
“論決”的漢語詞典釋義
一、字義解析
“論決”為複合詞,由“論”與“決”構成:
二、核心釋義
“論決”指司法程式中對案件或罪犯的最終判決與執行,特指判處死刑并執行。其含義包含兩層:
例:《漢書·刑法志》:“獄已論決,不複案問。”
例:《清史稿·刑法志》:“秋審定谳,重囚待論決。”
三、古籍用例與權威來源
定義:“定罪判決;特指判處死刑。”引《史記·酷吏列傳》:“劾鼠掠治,傳爰書,訊鞫論報。”司馬貞索隱:“論報,謂論罪報決。”
釋義:“判決罪案。古代指對死刑的判決和執行。”引《後漢書·陳寵傳》:“蕭何草律,季秋論囚。”
四、現代用法與引申
現代漢語中,“論決”一詞已罕用,多見于曆史文獻或法律史研究,其含義被“終審判決”“執行死刑”等短語替代,但仍保留“最終裁定”的抽象語義。
參考資料
“論決”是一個漢語詞彙,主要包含以下兩層含義:
法律判決
指對案件進行審理後的裁決,尤其強調司法程式中的判定結果。例如《唐律疏議》提到“若一罪先發,已經論決”,即指某罪已審判完畢。這一用法在古代法律文獻中常見,強調對罪行的最終裁定。
處決囚犯
特指判處死刑或執行死刑。如《新唐書》記載“得實即論決”,即查證後處決犯人。明代文獻中也有“論決之日,大風霾雷電”的描述,進一步印證其與死刑執行的關聯。
補充說明
需注意,該詞多用于古代或正式文本,現代口語中較少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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