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為法的意思、無為法的詳細解釋
無為法的解釋
佛教語。同“ 有為法 ”相對。指離生滅因緣造作、永恒不變的法性真理。《四十二章經》:“解無為法,名曰沙門。” 宋 朱熹 《久雨齋居誦經》詩:“門掩竹林出,禽鳴春雨餘。了此無為法,身心同晏如。”
詞語分解
- 無的解釋 無 (無) ú 沒有,與“有”相對;不:無辜。無償。無從(沒有門徑或找不到頭緒)。無度。無端(無緣無故)。無方(不得法,與“有方”相對)。無非(隻,不過)。無動于衷。無所適從。 有 筆畫數:; 部首
- 為法的解釋 .制定法律。《史記·曹相國世家》:“百姓歌之曰:‘ 蕭何 為法,顜若畫一; 曹參 代之,守而勿失。’”.成為法則。 唐 韓愈 《進學解》:“吐辭為經,舉足為法。”
專業解析
無為法是道家哲學核心概念,最早見于《道德經》,指遵循自然規律、不強加人為幹預的處世原則與治理方式。其内涵可從以下三方面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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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義分解
“無”指摒棄主觀妄為,“為”指順應自然規律的行為,“法”即法則或準則。《道德經·第三十七章》雲:“道常無為而無不為”,強調道的運行本具自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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哲學内涵
無為法主張“以輔萬物之自然而不敢為”(《道德經·第六十四章》),反對刻意造作。漢代王弼注曰:“無為者,謂其無所造為也”,認為真正的治理應如天地化育萬物般不着痕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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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用領域
- 政治層面:主張“我無為而民自化”(《道德經·第五十七章》),提倡簡政放權。
- 修身層面:倡導“緻虛極,守靜笃”(《道德經·第十六章》),通過虛靜修養回歸本真。
- 自然觀:強調“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道德經·第二十五章》),将自然規律視為最高法則。
網絡擴展解釋
無為法是佛教核心概念,與“有為法”相對,指超越因緣造作、不生不滅的絕對真理。以下是綜合不同來源的詳細解釋:
一、基本定義
- 梵文來源
梵語為Asamskrta,意為“非造作”,指不依賴因緣和合而存在的永恒法性,如涅槃、法性、真如等。
- 核心特性
具有“不生不滅、無來無去、非彼非此”的絕對性,與有為法的生滅無常形成對比。
二、哲學内涵
- 本體論意義
大乘佛教(尤其是法相唯識宗)認為無為法是諸法本體,即宇宙終極真理,與“法性”“真如”等同。
- 實踐指向
并非消極不作為,而是不刻意強求、順應自然規律,如《金剛經》所言“一切聖賢皆以無為法而有差别”。
三、分類體系
法相唯識宗将無為法分為六種:
- 虛空無為:真如顯現的空寂真理,如虛空般無障礙;
- 擇滅無為:通過智慧斷滅煩惱證得的真如;
- 非擇滅無為:本性清淨,無需斷滅即存在的法性;
- 不動無為:禅定至色界四禅時不為苦樂所動的境界;
- 想受滅無為:滅盡定中超越感受與思想的寂滅狀态;
- 真如無為:諸法實相,涵蓋前五種的終極真理(補充)。
四、與相關概念對比
- 與有為法:有為法依賴因緣生滅(如物質、心念),無為法則是其背後的恒常本體;
- 與自然法:人類法律屬有為法,自然法則(如道)接近無為法。
無為法既是佛教修證的目标(涅槃),也是哲學上對終極真理的表述。其内涵從本體論到實踐論均有延伸,需結合宗派理論與經典語境具體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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