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劫掠,搶奪。 清 黃六鴻 《福惠全書·刑名·禁抄搶》:“凡謀故毆殺,自有官法究治抵償,原無許屍親統衆抄搶之例。”《醒世姻緣傳》第二十回:“再要上門抄搶,我還到這街上來打這些潑婦!”
抄搶是漢語中一個具有特定曆史語義的複合動詞,其核心含義指“以暴力手段奪取財物”,常見于古代文獻或近現代文學作品中。根據《漢語大詞典》的解釋,“抄”指搜查、掠取,“搶”指搶奪、劫掠,二者結合後,詞義側重于描述帶有武力或強制性的掠奪行為。例如《紅樓夢》第七十二回中“倘或叫那混賬行子們抄搶了去,還了得麼”即用此詞描述財物被暴力掠奪的場景。
從語源學角度分析,“抄搶”屬于同義複詞結構,常見于明清白話文學,其使用場景多與亂世動蕩、社會失序相關。《重編國語辭典》指出,該詞在近代漢語中逐漸被“搶劫”“搶奪”等現代詞彙替代,但在方言或特定文學語境中仍有保留。例如魯迅《呐喊·阿Q正傳》中“造反便是與他為難,所以‘深惡而痛絕之’的”雖未直接使用該詞,但通過情節展現了類似“抄搶”的社會現象。
現代漢語規範用法中,“抄搶”已非主流詞彙,但在曆史研究或古典文學解讀時仍需明确其定義。《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将其标注為“舊時用語”,并強調其與法律術語“搶劫罪”的本質區别,即“抄搶”多指未受法律制裁的群體性暴力掠奪行為。
“抄搶”是一個漢語成語,其含義和用法可通過以下方面詳細解釋:
指以暴力或突然手段搶奪他人財物或權益,強調行為帶有兇狠、不顧後果的特點。例如在清代文獻中,多用于描述非法劫掠行為。
注:如需進一步了解古代法律對“抄搶”的具體懲處,可參考《福惠全書》等文獻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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