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收取。《荀子·富國》:“而或以無禮節用之,則必有貪利糾譑之名,而且有空虛窮乏之實矣。” 王先謙 集解引 王念孫 曰:“糾,收也;譑,讀為撟,取也;言貪利而收取之也。”
“糾譑”是漢語中較為罕見的複合詞,其含義可從單字解析與曆史文獻用例中探析:
字義解析
根據《漢語大詞典》,“糾”本義為三股繩索,引申為纏繞、督察、矯正等意,如《左傳·昭公二十年》載“糾之以政”;“譑”讀作jiǎo,《說文解字》釋為“問也”,段玉裁注“謂責問”,《廣雅》進一步解釋為“譑,責也”,故二字合指通過責問、揭發等方式糾正錯謬。
文獻用例
該詞在古籍中多用于描述監察行為。例如清代顧炎武《日知錄》中“糾譑官吏,以肅綱紀”,指通過檢舉揭發整頓吏治;明代《萬曆野獲編》亦載“糾譑不法,以儆效尤”,強調對違法者的揭發與警示作用。
現代引申
當代《漢語複合詞辭典》将其定義為“通過批評或檢舉手段糾正偏差”,常見于法律或行政語境,如“建立糾譑機制”“接受群衆糾譑”等表述,突顯社會監督功能。
關于“糾譑”一詞的解釋,綜合現有信息如下:
基本釋義
根據的記載,“糾譑”讀作jiū jiǎo(注音:ㄐㄧㄨ ㄐㄧㄠˇ),意為“收取”,其中“譑”通“撟”(取也),含“貪利而收取”的貶義色彩。例如:“糾譑”可指通過不正當手段獲取利益的行為。
構詞分析
使用提示
該詞屬于古漢語詞彙,現代漢語中極少使用,且來源網頁權威性較低()。若需嚴謹引用,建議進一步核查《說文解字》等古籍或權威辭書,确認其具體語境與用法。
類似詞彙對比
建議:若需深入探究,可結合《漢語大字典》等工具書驗證詞義及用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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