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史的法則。 唐 韓愈 《答元侍禦書》:“謹詳足下所論載,校之史法,若濟者,固當得附書。” 清 紀昀 《閱微草堂筆記·如是我聞一》:“全書皆體例謹嚴,具有史法。” 魯迅 《呐喊·阿Q正傳》:“即使說是‘ 未莊 人也’,也仍然有乖史法的。”
"史法"是漢語詞彙中具有專業史學内涵的複合詞,其釋義可從以下維度解析:
一、字源構成 "史"本義指史官,《說文解字》釋為"記事者也";"法"則指法則規範,《爾雅》注為"常也,律也"。二字合稱最早見于《春秋》三傳注疏,特指曆史編纂的準則與法度。
二、專業定義 《漢語大詞典》界定為:"編撰史書的法則,包括體例、筆法、考據等規範",強調其作為史學方法論的核心地位。該概念涵蓋紀傳、編年、典志三大傳統體例,以及"直書""曲筆"等叙事原則。
三、曆史流變 據《中國曆史編纂學史》記載,史法體系曆經三個階段:先秦時期形成"書法不隱"原則;漢唐确立"正史"編纂範式;宋明發展出"綱目體""紀事本末體"等新範式,至章學誠提出"史家法度"理論達緻完備。
四、核心要素
五、現代诠釋 《史學方法論》指出,當代史法已拓展至口述史、計量史學等新維度,但核心仍堅持"實事求是、信而有征"的基本原則,注重史料辨僞與多維互證。
“史法”是漢語中一個具有曆史和法律雙重内涵的詞彙,其核心含義可歸納如下:
“史法”指修史的法則,即古代曆史編纂中遵循的規範與标準。它既包含史書撰寫的體例要求,也涉及對曆史事件、人物的評價準則,是曆史學與法律制度的交叉概念。
注:拼音為shǐ fǎ,注音為ㄕˇ ㄈㄚˇ。如需進一步考證,可參考《漢典》等權威辭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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