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史的法則。 唐 韓愈 《答元侍禦書》:“謹詳足下所論載,校之史法,若濟者,固當得附書。” 清 紀昀 《閱微草堂筆記·如是我聞一》:“全書皆體例謹嚴,具有史法。” 魯迅 《呐喊·阿Q正傳》:“即使說是‘ 未莊 人也’,也仍然有乖史法的。”
“史法”是漢語中一個具有曆史和法律雙重内涵的詞彙,其核心含義可歸納如下:
“史法”指修史的法則,即古代曆史編纂中遵循的規範與标準。它既包含史書撰寫的體例要求,也涉及對曆史事件、人物的評價準則,是曆史學與法律制度的交叉概念。
注:拼音為shǐ fǎ,注音為ㄕˇ ㄈㄚˇ。如需進一步考證,可參考《漢典》等權威辭書。
《史法》是一個漢字詞彙,表示曆史的法則、規律和方法。它由“史”和“法”兩個字組成,具有豐富的内涵和廣泛的應用。
根據《康熙字典》,《史法》的拆分部首是“口”和“已”,其中“口”為左部,也是主部;“已”則屬于右部,是輔部。根據五筆字形碼輸入法,這個詞的總筆畫數為11。
《史法》是中國古代文化傳統的産物,起源于對曆史的觀察和總結。繁體字“史法”與簡體字相同,沒有變化。
在古代,漢字的書寫方式與現代有所不同。然而,對于《史法》這個詞來說,并沒有明顯的古代變體寫法,它的形狀和結構與現代字形基本保持一緻。
1. 運用正确的史法,可以更好地理解曆史事件的發展和背後的規律。
2. 研究史法是曆史學家必備的基本功。
組詞:史學、法學、曆史、法則。
近義詞:曆史規律、曆史方法。
反義詞:史無法、非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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