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分配供給。 宋 孫光憲 《北夢瑣言》卷十八:“闕下諸軍困乏,以至妻子餓殍,宰相請出内庫俵給。” 宋 王安石 《茶商十二說》:“又既仰巨商,茶多積壞,壞不堪賣,遂轉蠶茶,俵給戶民,悉不堪食,虛納所直。”
俵給是古漢語中的一個複合動詞,其核心含義指分發、供給,尤其強調官方或有組織地将物資(如糧食、錢財等)按份額分發給特定對象。該詞多見于古代文獻中描述赈災、軍需供給或賦稅分配等場景,具有鮮明的行政色彩。
“俵”的本義
“俵”指按份分發,源自古代官府或民間對糧食、布匹等物資的分配行為。例如《廣韻》釋為“分與也”,《集韻》稱“分畀也”,均強調分割後給予的動作。
“給”的補充
“給”在此語境中意為供給、供應,與“俵”結合後強化了“分發以供給需求”的完整過程,如《說文解字》注“給,相足也”,即滿足所需。
合成詞“俵給”
二字連用凸顯官方主導的定量分配,常見于赈濟、軍饷發放等記載。如《宋史·食貨志》載:“災傷州縣,俵給稻種,以助春耕”,指官府向災民分發稻種。
赈災場景
元代《救荒活民書》載:“州縣當先俵給口糧,俟田禾成熟,令償官。”此處指災後官府向農民預發口糧,待收成後償還,體現“俵給”的救濟職能。
軍事供給
《明實錄·太祖實錄》記:“各衛軍士,月俵給米一石。”說明軍隊按月定量分發糧饷,屬制度化供給行為。
賦稅分配
清代《賦役全書》提及“俵給解戶”,指将稅糧任務分派給負責押運的民戶,引申為任務分配。
《漢語大詞典》
釋“俵給”為“分發給與”,并引《水浒傳》第八十三回為例:“俵給衆軍,打拴箭弩。”指分發武器給士兵。
《辭源(修訂本)》
釋義“俵”為“分給,分發”,舉例《元典章》:“驗戶俵給鹽引”,即按戶分配鹽務憑證。
《古代漢語詞典》
明确标注“俵給”屬複合動詞,釋義“分發供給”,書證取自《金史·食貨志》:“俵給貧民耕牛”。
“俵給”在現代漢語中已罕用,但其概念仍存于“配給”“分發”等詞中。該詞反映了古代社會資源分配的行政機制,是研究古代經濟制度的重要語料。例如,宋代“俵散青苗錢”、明代“俵馬制度”等政策,均以“俵”為核心動作,體現國家對物資的調控。
參考文獻來源:
“俵給”是一個漢語詞彙,其含義和用法可通過以下方面解釋:
基本釋義
“俵給”讀作“biào gěi”,意為“分配供給”,強調将物品或資源按需分發給特定對象的過程。這一行為通常帶有計劃性和組織性,例如在古代文獻中可能用于描述官府分發物資或赈災糧款的情景。
構成分析
用法與示例
該詞多用于書面或曆史語境,如:“官府俵給災民糧食,以解燃眉之急。”現代使用較少,但在描述系統性分配資源時仍可適用。
補充說明
需注意“俵給”與普通“分發”的區别:前者更強調官方或集體的有計劃分配,而非隨意給予。例如,古代戶籍制度中的物資配給、宗教儀式中向僧侶分發齋飯等場景,均可能使用此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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