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分配供给。 宋 孙光宪 《北梦琐言》卷十八:“闕下诸军困乏,以至妻子饿殍,宰相请出内库俵给。” 宋 王安石 《茶商十二说》:“又既仰巨商,茶多积坏,坏不堪卖,遂转蚕茶,俵给户民,悉不堪食,虚纳所直。”
俵给是古汉语中的一个复合动词,其核心含义指分发、供给,尤其强调官方或有组织地将物资(如粮食、钱财等)按份额分发给特定对象。该词多见于古代文献中描述赈灾、军需供给或赋税分配等场景,具有鲜明的行政色彩。
“俵”的本义
“俵”指按份分发,源自古代官府或民间对粮食、布匹等物资的分配行为。例如《广韵》释为“分与也”,《集韵》称“分畀也”,均强调分割后给予的动作。
“给”的补充
“给”在此语境中意为供给、供应,与“俵”结合后强化了“分发以供给需求”的完整过程,如《说文解字》注“给,相足也”,即满足所需。
合成词“俵给”
二字连用凸显官方主导的定量分配,常见于赈济、军饷发放等记载。如《宋史·食货志》载:“灾伤州县,俵给稻种,以助春耕”,指官府向灾民分发稻种。
赈灾场景
元代《救荒活民书》载:“州县当先俵给口粮,俟田禾成熟,令偿官。”此处指灾后官府向农民预发口粮,待收成后偿还,体现“俵给”的救济职能。
军事供给
《明实录·太祖实录》记:“各卫军士,月俵给米一石。”说明军队按月定量分发粮饷,属制度化供给行为。
赋税分配
清代《赋役全书》提及“俵给解户”,指将税粮任务分派给负责押运的民户,引申为任务分配。
《汉语大词典》
释“俵给”为“分发给与”,并引《水浒传》第八十三回为例:“俵给众军,打拴箭弩。”指分发武器给士兵。
《辞源(修订本)》
释义“俵”为“分给,分发”,举例《元典章》:“验户俵给盐引”,即按户分配盐务凭证。
《古代汉语词典》
明确标注“俵给”属复合动词,释义“分发供给”,书证取自《金史·食货志》:“俵给贫民耕牛”。
“俵给”在现代汉语中已罕用,但其概念仍存于“配给”“分发”等词中。该词反映了古代社会资源分配的行政机制,是研究古代经济制度的重要语料。例如,宋代“俵散青苗钱”、明代“俵马制度”等政策,均以“俵”为核心动作,体现国家对物资的调控。
参考文献来源:
“俵给”是一个汉语词汇,其含义和用法可通过以下方面解释:
基本释义
“俵给”读作“biào gěi”,意为“分配供给”,强调将物品或资源按需分发给特定对象的过程。这一行为通常带有计划性和组织性,例如在古代文献中可能用于描述官府分发物资或赈灾粮款的情景。
构成分析
用法与示例
该词多用于书面或历史语境,如:“官府俵给灾民粮食,以解燃眉之急。”现代使用较少,但在描述系统性分配资源时仍可适用。
补充说明
需注意“俵给”与普通“分发”的区别:前者更强调官方或集体的有计划分配,而非随意给予。例如,古代户籍制度中的物资配给、宗教仪式中向僧侣分发斋饭等场景,均可能使用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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