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指舊時巡捕房。 魯迅 《而已集·略談香港》:“‘司’當是‘藩司’‘臬司’之‘司’,是官名…… 港 報上所謂‘政府’‘警司’之類,往往是指 英國 的而言,不看慣的很容易誤解,不如 上海 稱為‘捕房’之分明。”
警司是警察職銜體系中的中級職級名稱,在不同司法管轄區的警銜制度中存在差異。在中國大陸的警銜體系中,警司屬于中級警官序列,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警銜條例》規定,該職級設三級:一級警司、二級警司、三級警司,授予擔任科(局)級正職、副職及科員(警長)職務的警務人員,晉升需滿足法定工作年限并通過專業考核(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
香港特别行政區實行獨立的警銜制度,警司(Superintendent)屬于憲委級警官,對應警務處總部單位主管或分區指揮官職務,肩章佩帶皇冠及嘉禾标志(來源:香港警務處官網)。台灣地區則将該職級編列在「警正」官等之中,負責分局層級警務督導。
該詞彙由「警」(警戒、治安維護)與「司」(主管、執掌)構成複合詞,最早見于民國時期警察建制文獻,現代漢語中特指承擔執法監督職責的警務管理人員。《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将其定義為「警察職務等級名稱,屬中級警官序列」。
“警司”一詞在不同語境和地區中有不同含義,具體解釋如下:
中國香港警察職級
中國内地警銜制度
如需進一步了解各地警銜體系,可參考權威警務資料或政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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