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弹劾。 清 黄六鸿 《福惠全书·邮政·总论》:“上官媒揑有司之短长,跟胥播弄属役之过失,非以贪污揭参而挟诈,即以不法衙蠧而访拿。”《二十年目睹之怪现状》第五四回:“不多几天,省里来了委员,把姓 朱 的上了刑具,提回省里,原来已经揭参出去了。” 李劼人 《大6*波》第三章五:“这个克复 新津 的责任,大人最好是交给 朱统制 ,并且给他一个限期……违了限,就揭参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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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参"是明清时期官场术语,指下级官员向上级检举揭发同僚或上司的违法行为,该词由"揭发"和"参奏"两个动作复合构成。《汉语大词典》将其定义为"检举参劾",特指古代官员间的相互纠察制度。
从构词法分析,"揭"取《说文解字》"高举"本义,引申为揭露隐秘;"参"在《古代汉语词典》中有"弹劾"义项,源自"参劾"的省略用法。二字组合后形成特定司法程序,需经都察院审核后上呈皇帝。
该词常见于《清实录》等史料,如乾隆四十五年(1780年)云南巡抚图尔炳阿遭属官揭参贪腐案,经查实后遭革职查办。其使用范围受《大清会典》规制,要求揭参者必须"据实陈奏",若诬告则反坐。
现代汉语中,该词保留在历史文献研究和司法制度史领域。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法制通史·清代卷》指出,揭参制度虽存在官场倾轧弊端,但客观上构建了"以官察官"的制衡体系。
“揭参”是一个汉语词汇,读音为jiē cān,其核心含义为弹劾,特指揭发或检举他人的过失或不法行为,常见于古代及近代文献中。以下是详细解析:
词义解析
用法与文献例证
现代适用性
该词属于历史词汇,现代汉语中较少使用,但在研究古典文献或历史事件时仍有重要意义。
“揭参”聚焦于对公职人员过失的揭露与追责,反映了传统社会中监察制度的运作方式。如需进一步了解古代司法术语,可参考、等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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