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押在監獄中。 清 黃六鴻 《福惠全書·刑名·拿審》:“一一問明,須令寫立如虛甘坐認狀,将首人寄監或看守。”《三俠五義》第十一回:“将 葉阡兒 押下去寄監。”
寄監是古代司法制度中的特定術語,指将涉案人員臨時羁押在監獄中等待進一步審訊或判決的程式,其核心特征在于非正式定罪前的臨時拘禁狀态。以下是詳細釋義:
寄監指官府将尚未正式定罪的嫌疑人或待質人犯暫時收押于監獄的行為。區别于已決犯的正式監禁,“寄”字強調“臨時寄存”的屬性,即案件審理過程中過渡性的羁押措施。
來源:《中國古代法制術語考釋》(中華書局,2012年)
程式性羁押
在唐宋至明清的司法體系中,案件需經逐級審理,嫌疑人常因待質(等待證人、證據)或待審(等候上級複核)被“寄監”。如《唐律疏議·斷獄》規定,疑犯在“案驗未畢”時須暫押監牢。
來源:《唐律疏議新注》(上海古籍出版社,2013年)
區别于正式監禁
“寄監”者不穿囚服、不戴刑具(稱“散禁”),與已決犯分開關押,體現程式公正。明代《大明律·刑律》明确區分“見禁”(已定罪)與“寄收”(臨時羁押)兩類監犯。
來源:《中國法制通史·明代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
清代名案《楊乃武與小白菜》中,楊乃武初審後被“寄監”于縣牢,體現待審期間的臨時羁押性質。該制度隨清末司法改革(1906年《大理院審判編制法》)逐步廢除,被現代拘留制度取代。
來源:《清代司法審判制度研究》(北京大學出版社,2004年)
“寄監”功能近似當代刑事訴訟中的刑事拘留或逮捕後的羁押,均屬判決前的臨時強制措施,但古代制度缺乏現代法定期限與權利保障機制。
來源:《比較法視野下的未決羁押制度》(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7年)
“寄監”是一個古代漢語詞彙,主要用于司法或文學語境中,指将某人暫時關押在監獄中的行為。以下是詳細解釋:
“寄監”指将犯人暫時羁押在監獄中,通常用于案件審理期間或等待進一步處理的情況。該詞由“寄”(暫時托付)和“監”(監禁)組成,強調臨時性關押。
現代司法體系中類似概念為“刑事拘留”或“羁押”,但“寄監”更偏向古代司法術語,常見于曆史文獻或古典小說。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文獻中的用法,可參考《福惠全書》《水浒傳》等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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