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分清物類。辯,通“ 辨 ”。《韓非子·揚權》:“故審名以定位,明分以辯類。” 王先慎 集解引舊注:“審察其名則事位自定,明識其分則物類自辯。”
辯類在漢語詞典中的釋義可分為以下三個核心層次:
本義:區分事物類别
指通過辨析事物的特征、屬性或本質差異,将其歸入不同類别。如《荀子·非相》中“辯異而不過,推類而不悖”,強調通過辨别差異來合理分類。此義體現邏輯思維中的分類能力。
引申義:論辯中的類比與歸謬
在論辯語境中,“辯類”指運用類比推理或歸謬法進行論證。例如《墨子·小取》提出“以類取,以類予”,即依據事物類别屬性推導結論,或通過揭示對方論點與同類事物的矛盾駁斥其主張。
哲學範疇:名實關系的邏輯基礎
古代名家與墨家将“辯類”視為名實相符的邏輯前提。《公孫龍子·名實論》指出“夫名,實謂也”,強調分類需基于事物本質屬性,避免“狂舉”(錯誤歸類),這一思想構成中國古代邏輯學的重要基石。
權威來源參考:
“辯類”是一個古漢語詞彙,其核心含義為“分清物類”,其中“辯”通“辨”,即辨别、區分之意。以下為具體解析:
基本含義
“辯類”指通過明确事物的名稱和界限來區分不同類别()。《韓非子·揚權》中提到:“故審名以定位,明分以辯類”,強調通過審定名稱确定事物的歸屬,明确分界以辨别類别()。
通假關系
“辯”在此處并非“辯論”義,而是通假為“辨”,表示“辨别、分類”()。這種通假現象在古漢語中常見,例如《說文解字》中“辯”的形聲結構從“言”,本義為争論,但古文獻中常借作“辨”使用()。
文獻例證
王先慎在《韓非子集解》中注解:“審察其名則事位自定,明識其分則物類自辯”,進一步說明通過名稱和分界來達成分類的目的()。
若需進一步探究,可參考《韓非子·揚權》原文及王先慎的注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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