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互相争論。 胡漢民 《粵漢鐵路商辦問題之未解決》:“以該督與紳民交訟而大不勝,使以 左宗棠 、 曾國荃 輩當之,必且拂衣去位。”
"交訟"是古代漢語中的司法術語,指涉訟雙方互相指控的訴訟形式,最早見于《周禮·秋官》對訴訟程式的記載:"以兩造禁民訟,入束矢于朝,然後聽之"。其核心含義包含兩個層面:
一、程式特征 指訴訟雙方均需繳納象征司法公正的"束矢"(一捆箭),作為啟動訴訟程式的憑證,體現先秦時期"兩造具備"的訴訟原則。該制度在漢代鄭玄的《周禮注疏》中被闡釋為"訟謂以財貨相告者",強調財産糾紛的訴訟性質。
二、文化内涵 《唐律疏議·鬥訟律》記載"交訟者,各依本狀科之",反映古代司法對訴訟雙方責任的雙向追究原則。這種制度設計既包含"明慎用刑"的法治思想(《尚書·呂刑》),也體現"兩造具備,師聽五辭"的庭審規範(《周禮·小司寇》)。
需要注意的是,現代《漢語大詞典》将"交訟"釋為"互相訴訟",但該詞在當代司法體系中已不再使用。研究該術語時,建議參考中華書局點校本《周禮正義》及出土秦簡《封診式》等文獻中的相關案例記載。
“交訟”是一個漢語詞語,讀音為jiāo sòng,主要用于書面或正式語境中。以下是詳細解釋: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案例或曆史背景,可參考胡漢民相關著作或法律類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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