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clauses and subclauses in a document]∶規章、條約等的項目
(2) [entries in a dictionary]∶字典、詞典中的一整條
(1).按内容分的細目。《漢書·劉向傳》:“比類相從,各有條目,凡十一篇。”《晉書·傅玄傳》:“二常侍所論,或舉其大較而未備其條目,亦可便令作之。” 隋 李德林 《霸朝集序》:“當時製述,條目甚多,今日收撰,略為五卷雲爾。” 明 王鏊 《震澤長語·經傳》:“至 程 、 朱 始别為綱領三、條目八,分傳以釋之。”
(2).指詞典的詞條。 羅竹風 《實踐是檢驗辭書編纂工作的唯一标準》:“《辭海》體例規定,大條目不過四五百字,中條目三百字左右,小條目隻有一二百字。”
(3).謂整理安排細節。 ********* 《上李鴻章書》:“竊謂今日之急務,固無逾于此四大端,然而條目工夫,不能造次,舉措施布,各有緩急。”
(4).法令、規章等的項目。亦指法令、規章。《晉書·刑法志》:“抄《新律》諸死罪條目,懸之亭傳,以示兆庶。” 宋 蘇轼 《上韓丞相論災傷手實書》:“今又行手實之法,雖其條目委曲不一,然大抵特告訐耳。” 宋 馬永卿 《懶真子》卷一:“ 士廉 再拜曰:‘祭酒其使我以無事治 蜀 耶!’乃簡條目,州遂大治。” 清 龔自珍 《京師悅生堂刻石》:“養之之法,古無專官,無條目。無專官,無條目,是費不出於公上也。”
條目在漢語詞典中主要包含以下義項:
指按内容分類羅列的具體項目。例如詞典中按字頭或詞頭排列的獨立解釋單元,稱為“詞條”。該用法可追溯至《漢書·藝文志》,其中記載“分條列目,以便檢尋”。
特指法規、章程中逐項列出的具體規定。如《唐律疏議》将法律細則稱為“條目”,強調其清晰性和規範性。現代漢語中,“法律條目”仍指代成文法的細分内容。
用于賬目、目錄等場景,指按類别登記的獨立項。《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釋義為“分項列舉的項目”,例如“賬簿條目”“檔案條目”。
上述釋義綜合參考《漢語大詞典》《現代漢語規範詞典》及曆史文獻用例,體現詞義的曆時發展與當代規範。
“條目”一詞在不同語境中有多重含義,以下是綜合多個來源的詳細解釋:
按内容劃分的細目
指對複雜事物或文獻進行分類整理後的具體項目。例如《漢書·劉向傳》記載“比類相從,各有條目”,即通過類比歸類形成系統性細目。
詞典或工具書中的詞條
指字典、百科全書中以獨立主題呈現的完整解釋單元。例如《辭海》規定條目按字數分為大、中、小三類。
法令規章的具體項目
常見于法律、條約等文本中,指分條列舉的條款。如《晉書·刑法志》提到“抄《新律》諸死罪條目,懸之亭傳”,即通過分列條目公示法律内容。
整理安排的細節
強調對事務細節的系統性梳理。孫中山在《上李鴻章書》中提及“條目工夫,不能造次”,即強調規劃需細緻周全。
如需進一步了解曆史文獻中的具體用例,可參考《漢書》《晉書》等典籍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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