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互相争论。 胡汉民 《粤汉铁路商办问题之未解决》:“以该督与绅民交讼而大不胜,使以 左宗棠 、 曾国荃 辈当之,必且拂衣去位。”
"交讼"是古代汉语中的司法术语,指涉讼双方互相指控的诉讼形式,最早见于《周礼·秋官》对诉讼程序的记载:"以两造禁民讼,入束矢于朝,然后听之"。其核心含义包含两个层面:
一、程序特征 指诉讼双方均需缴纳象征司法公正的"束矢"(一捆箭),作为启动诉讼程序的凭证,体现先秦时期"两造具备"的诉讼原则。该制度在汉代郑玄的《周礼注疏》中被阐释为"讼谓以财货相告者",强调财产纠纷的诉讼性质。
二、文化内涵 《唐律疏议·斗讼律》记载"交讼者,各依本状科之",反映古代司法对诉讼双方责任的双向追究原则。这种制度设计既包含"明慎用刑"的法治思想(《尚书·吕刑》),也体现"两造具备,师听五辞"的庭审规范(《周礼·小司寇》)。
需要注意的是,现代《汉语大词典》将"交讼"释为"互相诉讼",但该词在当代司法体系中已不再使用。研究该术语时,建议参考中华书局点校本《周礼正义》及出土秦简《封诊式》等文献中的相关案例记载。
“交讼”是一个汉语词语,读音为jiāo sòng,主要用于书面或正式语境中。以下是详细解释:
如需进一步了解具体案例或历史背景,可参考胡汉民相关著作或法律类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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