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改變法制。《韓非子·亡徵》:“好以智矯法,時以行雜公,法禁變易,號令數下者,可亡也。”
"矯法"是一個漢語詞彙,其核心含義可通過以下四個層面解析:
基本釋義 指通過人為手段改變既定的法律或制度。《韓非子·亡徵》中"好以智矯法,時以行雜公"的記載,将這種行為視為國家衰亡的征兆,強調濫用智謀篡改法律的危害性。
詞源解析 源自《韓非子》的"矯法"概念帶有明顯負面意義,特指當權者為私利曲解法律本意的行為。其核心矛盾在于:通過"矯"(人為糾正)的幹預,破壞"法"(制度規範)的穩定性。
字義拆解
注:該詞屬于古代漢語專業詞彙,現代使用頻率較低,多出現在法制史研究領域。如需深入理解,建議查閱《韓非子》原文及相關注釋。
矯法是一個由兩個部首組成的漢字,由“矢”和“去”組成。其中,“矢”是箭的意思,代表着指正;而“去”則表示改正。矯法的意思是糾正錯誤、改正不當的行為或方法。
矯法的第一個部首是“矢”,它是指人時射擊的動作,并且代表箭。
矯法的第二個部首是“去”,它的本意是打雷,後來引申為改變。
矯法的總筆畫數為10畫。
矯法一詞來源于古代儒家經典《論語》中的一句話:“矯之可以存”的其中一部分。這句話意為,“通過糾正錯誤的方法可以使國家得到拯救和維護。”後來,人們簡化成了“矯法”一詞。
矯法的繁體字是“矯法”。
在古代,矯法的漢字寫法與現代有所不同。古時候的寫法是“矯法”,也就是矢和去的組合。
1. 他通過矯法糾正了自己不當的行為。
2. 我們應該用正确的方法,矯法糾正錯誤。
1. 矯正:糾正、改正。
2. 矯健:身體強健、健壯。
3. 矯情:裝模作樣、故作姿态。
1. 糾正:更正、修改。
2. 改正:更正、修正。
錯誤:不正确、不準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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