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契據,證券。《荀子·君道》:“合符節,别契券者,所以為信也。” 宋 張齊賢 《洛陽搢紳舊聞記·白萬州遇劍客》:“有賈客乘所借馬過門者。 白 之左右皆識之,聞於 白 。詰之,曰:‘于 華州 八十千買之。’契券分明,賣馬姓名易之矣。” 葉聖陶 《倪煥之》三:“我不知道學校有這塊地皮的契券麼?如果有,不妨同他打官司。”
契券,指古代證明買賣、抵押、租賃等關系的契約文書,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憑證。以下是詳細解釋:
核心定義
契券是古代用于記載財産權利轉移、債務關系确立或其他重要約定的書面憑證。它由當事人雙方或多方共同訂立,作為權利和義務的證明文件,具有法律約束力。其本質與現代的合同、契約類似。
字義解析
形式與演變
早期契券多刻寫在竹簡、木牍上(故有“書契”、“符契”之稱),後來書寫于紙張。典型的契券會詳細寫明交易标的(如土地、房屋、奴婢、牲畜)、交易内容、價款、當事人姓名、見證人、立契時間等,并加蓋官印(紅契)或由中人作保(白契)以增強法律效力。其形式隨着時代和具體用途(如地契、房契、賣身契、借據)有所不同。
功能與性質
契券的核心功能是作為法律憑證,用以:
它體現了古代社會對契約精神和財産權利的重視,是重要的法律文書和經濟活動記錄。
法律效力
在中國古代,經過官府認證蓋章的契券(“紅契”)具有更強的法律效力。官府對重要交易(如田宅買賣)有“稅契”制度(繳納契稅并加蓋官印),未經稅契的“白契”雖在民間也常被認可,但其法律保障相對較弱。
來源參考:
契券是中國古代社會重要的法律憑證和經濟文書,以書面形式确立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其核心在于“契約”的訂立和“憑證”的持有,是研究古代經濟、法律和社會生活的重要史料。
“契券”是中國古代具有法律效力的契約文書,主要用于財産權屬、交易憑證或協議證明。以下是綜合多來源的詳細解釋:
契券(qì quàn)由“契”(約定憑證)和“券”(分半的契據)組成,指代雙方或多方約定的書面憑證,常見于土地、房屋、奴婢買賣等場景。
宋代張齊賢記載的賣馬案例中,契券明确記錄交易細節,成為糾紛解決的依據;清代鄭闆橋燒毀契券的行為則象征放棄債權。
如需更完整的曆史文獻或具體契約格式,可參考《周禮》《荀子》等古籍或考古出土的契券實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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