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唐 时给事中, 宋 时给事中及中书舍人认为制敕有违失,得驳正而将章奏封还,称“缴还”。《续资治通鉴·宋仁宗庆历元年》:“ 唐 制,惟给事中得封还詔书;中书舍人缴还词头,盖自 弼 始也。”
(2).交还。《东周列国志》第八七回:“三日之后,先生遽向 孙宾 索其原书。 宾 出诸袖中,缴还先生。”《二十年目睹之怪现状》第一○八回:“上面便説这边揑报灾情,擅动公款,勒令缴还。”
"缴还"是现代汉语中具有明确法律和行政色彩的动词,其核心语义为"将先前接收或占有的物品、权利等正式交还原主或主管机构"。根据《现代汉语规范词典》(第3版)释义,该词包含两层含义:一是指下级部门向上级机关交回先前领取的公文、证件等物件;二是指公民向权力机关退还非法所得财物。
从语用特征分析,该词多用于公文、法律文书等正式语境,具有明显的书面语体色彩。在语法搭配上,常与"证件""文件""赃物""公物"等名词构成动宾结构,例如"缴还非法所得""缴还扣押物品"。中国社科院语言研究所《现代汉语用法词典》指出,该词的语义重心在于强调返还行为的义务性和合法性。
在古代汉语源流方面,《说文解字》记载"缴"本义为生丝绳,后引申为交纳、交付;"还"在甲骨文中已具返还义项。两字组合成词最早见于宋代官制文书,特指官员离任时归还印信的行为。这种历史演变使得现代"缴还"仍保留着制度性返还的特征。
“缴还”是一个多义词,其含义因语境和历史时期不同而有所差异,具体可从以下两方面解析:
基本解释:指归还、偿还欠债或清偿债务,也可用于交还物品或履行义务。
历史背景:唐宋时期,“缴还”特指官员对朝廷诏书的驳回行为。
总结来看,“缴还”既有日常的归还含义,也有古代政治场景中的特殊用法。需结合具体语境理解其指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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