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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官的意思、監官的詳細解釋

關鍵字:

監官的解釋

監察或管理地方事務的官吏。 漢 荀悅 《漢紀·惠帝紀》:“諸侯王, 高帝 初置之,金印紫綬,治其監官,掌監郡縣,秩比六百石,後為刺史。”《後漢書·百官志五》:“裡有裡魁,民有什伍,善惡以告。本注曰:裡魁掌一裡百家。什主十家,伍主五家,以相檢察。民有善事惡事,以告監官。”《宋史·職官志七》:“諸鎮置於管下人煙繁盛處,設監官,管火禁或兼酒稅之事。”《西湖佳話·錢塘霸迹》:“吾初起兵時,與 錢鏐 、 劉孟安 、 阮結 、 富陽 聞人宇 、監官 徐及 、 新城 杜稜 、 餘杭 淩文舉 、 臨平 曹信 ,俱為都将,號稱‘ 杭州 八都’。”

國子監、将作監、欽天監等官署的官員。《舊唐書·禮儀志四》:“貸錢一萬貫,五分收錢,以供監官、學生之費。” 宋 歐陽修 《濮議一》:“第一劄子催修營房,責中書何不速了,因請每營差監官一員。”《明史·職官志三》:“﹝ 洪武 ﹞三年改司天監為欽天監。四年詔監官職專司天,非特旨不得陞調,又定監官散官。”《清史稿·職官志二》:“并定監官升轉不離本署,積勞止加升銜,著為例。”

詞語分解

專業解析

"監官"是漢語中具有曆史行政職能的複合詞,其核心釋義為古代對監察類職官的統稱。該詞由"監"(jiān,本義為察看)與"官"(職能職位)構成,詞源可追溯至《周禮》記載的監察制度。

據《中國曆代職官辭典》定義,監官特指三類監察官員:①禦史台系統官員,如唐代侍禦史;②地方監察使職,如宋代監司;③特定領域的監督官員,如清代鹽課司大使。其職能包括"糾察百官善惡"(《新唐書·百官志》)、"審核刑獄冤濫"(《宋史·職官志》)等。

從制度演變看,監官體系在秦漢時期形成禦史府架構,唐代發展出"三院"制度(台院、殿院、察院),至明清時期與六科給事中形成雙重監察網絡。據《明會典》記載,監官在彈劾程式上需遵循"實封奏聞"的密折制度。

現代漢語中,"監官"作為曆史詞彙主要見于古籍文獻與典章制度研究,其概念延伸出"監察權獨立""風聞言事"等古代政治制度特征,成為研究中國傳統監察體系的重要切入點。

網絡擴展解釋

“監官”是中國古代官職名稱,主要職責為監察或管理地方事務。以下是詳細解釋:

一、基本定義

監官指代表君主監察各級官吏的官員,其核心職能是監督地方行政、司法及官員行為,确保政令執行。該詞由“監”(監察)和“官”(官吏)組成,強調對官員的監督管理。

二、曆史沿革

  1. 起源:最早設于戰國時期,由君主的秘書“禦史”兼任監察職能。
  2. 漢代發展:漢惠帝時期明确監官職責為“掌監郡縣”,秩比六百石,後演變為刺史。
  3. 宋元明清:宋代監官兼管地方治安與稅收,清代規定監官升轉不離開原屬機構。

三、職責與功能

四、文獻記載

該職多次見于《漢紀》《宋史》《清史稿》等史書,例如《宋史·職官志》提到“諸鎮設監官,管火禁或酒稅”。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朝代監官制度,可查閱《中國曆代職官辭典》或《漢唐監察制度史》等專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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