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motion] 會議中臨時提出建議,也指這種建議
會議中的建議或提案(一般指臨時的)。亦泛指建議、主張。 ********* 《民權初步·方略》:“對等動議者,即兩動議同時有背馳效力之謂也。” 郭沫若 《全面抗戰的再認識》:“然而發動國民外交的動議已經有了一個月,而其實現卻渺無影響。”
動議在漢語中是由"動"與"議"組合而成的合成詞。根據《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其核心含義指在正式會議或議事程式中提出的建議、提案或主張,需經讨論或表決後才能形成決議。該詞多用于法律、行政或社會組織等場景,例如"代表們聯名提交了關于環保立法的動議"。
從詞語結構分析,"動"表動作發起,"議"指商議内容,整體體現程式性特征。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中,動議被明确為立法程式的法定環節,要求提案主體需具備法定資格,且内容須符合立法權限。
權威辭書《辭海》(第七版)進一步說明,動議可分為"程式性動議"(如休會提議)和"實質性動議"(如政策修改提案)兩類,強調其受議事規則約束的特性。曆史語料顯示,該詞最早見于清末立憲運動文獻,20世紀後逐漸成為現代漢語法律術語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動議”是一個漢語詞彙,其含義和使用場景可通過以下方面綜合解釋:
動議指在會議中臨時提出的建議或提案,通常涉及集體行動的意向、計劃或決策。它由“動”(行動)和“議”(商議)組成,強調通過讨論形成可執行的方案。
根據議事程式,動議可分為:
該詞譯自英文“Motion”,最早由孫中山在《民權初步》(譯自《羅伯特議事規則》)中引入中文語境,用于規範民主議事流程。
如需了解更多分類規則或曆史背景,可參考《羅伯特議事規則》或相關權威會議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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