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监察或管理地方事务的官吏。 汉 荀悦 《汉纪·惠帝纪》:“诸侯王, 高帝 初置之,金印紫綬,治其监官,掌监郡县,秩比六百石,后为刺史。”《后汉书·百官志五》:“里有里魁,民有什伍,善恶以告。本注曰:里魁掌一里百家。什主十家,伍主五家,以相检察。民有善事恶事,以告监官。”《宋史·职官志七》:“诸镇置於管下人烟繁盛处,设监官,管火禁或兼酒税之事。”《西湖佳话·钱塘霸迹》:“吾初起兵时,与 钱鏐 、 刘孟安 、 阮结 、 富阳 闻人宇 、监官 徐及 、 新城 杜稜 、 餘杭 凌文举 、 临平 曹信 ,俱为都将,号称‘ 杭州 八都’。”
国子监、将作监、钦天监等官署的官员。《旧唐书·礼仪志四》:“贷钱一万贯,五分收钱,以供监官、学生之费。” 宋 欧阳修 《濮议一》:“第一札子催修营房,责中书何不速了,因请每营差监官一员。”《明史·职官志三》:“﹝ 洪武 ﹞三年改司天监为钦天监。四年詔监官职专司天,非特旨不得陞调,又定监官散官。”《清史稿·职官志二》:“并定监官升转不离本署,积劳止加升衔,著为例。”
"监官"是汉语中具有历史行政职能的复合词,其核心释义为古代对监察类职官的统称。该词由"监"(jiān,本义为察看)与"官"(职能职位)构成,词源可追溯至《周礼》记载的监察制度。
据《中国历代职官辞典》定义,监官特指三类监察官员:①御史台系统官员,如唐代侍御史;②地方监察使职,如宋代监司;③特定领域的监督官员,如清代盐课司大使。其职能包括"纠察百官善恶"(《新唐书·百官志》)、"审核刑狱冤滥"(《宋史·职官志》)等。
从制度演变看,监官体系在秦汉时期形成御史府架构,唐代发展出"三院"制度(台院、殿院、察院),至明清时期与六科给事中形成双重监察网络。据《明会典》记载,监官在弹劾程序上需遵循"实封奏闻"的密折制度。
现代汉语中,"监官"作为历史词汇主要见于古籍文献与典章制度研究,其概念延伸出"监察权独立""风闻言事"等古代政治制度特征,成为研究中国传统监察体系的重要切入点。
“监官”是中国古代官职名称,主要职责为监察或管理地方事务。以下是详细解释:
监官指代表君主监察各级官吏的官员,其核心职能是监督地方行政、司法及官员行为,确保政令执行。该词由“监”(监察)和“官”(官吏)组成,强调对官员的监督管理。
该职多次见于《汉纪》《宋史》《清史稿》等史书,例如《宋史·职官志》提到“诸镇设监官,管火禁或酒税”。
如需进一步了解具体朝代监官制度,可查阅《中国历代职官辞典》或《汉唐监察制度史》等专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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