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owner of lost property]丢失或失竊的財物的所有者
将失物歸還失主
(1).失物或被竊財物的原主。《醒世恒言·施潤澤灘阙遇友》:“六年前也曾拾過一個賣絲官人六兩多銀子,等候失主來尋,還了去。”《二十年目睹之怪現狀》第五十回:“大凡買了賊贓,明知故買的,是與受同科;不知誤買的,應該聽憑失主備價取贖。”
(2).失德之君。《管子·霸言》:“夫明王之所輕者馬與玉,其所重者政與軍。若失主不然,輕與人政而重予人馬,輕予人軍而重與人玉。”
“失主”是一個漢語詞彙,指物品丢失後原物品的所有者,即“失去物品的主人”。以下是詳細解釋:
詞義構成
法律屬性
常見使用場景
延伸含義
相關法律概念
該詞常見于法律文書、公共服務告示等正式場合,日常生活中也廣泛使用。其核心在于強調物品所有權未因丢失而轉移的法律事實。
失主是一個名詞,用來指失去財物或物品的人。通常是指不小心丢失了東西的人,或者是被盜竊後尋找失物的人。失主也可以用來形容某個事物的主人,表示這個人對于該事物有所有權。
失主的拆分部首是“大”和“子”。其中,“大”是指事物的大小、重要性等,而“子”是指一個事物的實質、本質。“失”字是由四個筆畫組成。
失主一詞最早出現在古代文獻中,最早記載在漢朝時期,多見于《漢書》、《史記》等古代文獻中。
失主在繁體字中的寫法是「失主」,與簡體字相同。
古時候,失主的寫法并不完全相同。在古代的金文、篆文中,失主的寫法可能稍有差異,不過整體結構與今天的寫法相似,表達的含義也相同。
1. 我是一個失主,我不小心把錢包掉在了公交車上。
2. 他是失主的兒子,他有權力要求追回被盜的汽車。
組詞:失主權、失主權利、失主財物
近義詞:失物招領人、失物主
反義詞:拾遺者、拾荒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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