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owner of lost property]丢失或失竊的財物的所有者
将失物歸還失主
(1).失物或被竊財物的原主。《醒世恒言·施潤澤灘阙遇友》:“六年前也曾拾過一個賣絲官人六兩多銀子,等候失主來尋,還了去。”《二十年目睹之怪現狀》第五十回:“大凡買了賊贓,明知故買的,是與受同科;不知誤買的,應該聽憑失主備價取贖。”
(2).失德之君。《管子·霸言》:“夫明王之所輕者馬與玉,其所重者政與軍。若失主不然,輕與人政而重予人馬,輕予人軍而重與人玉。”
“失主”是漢語中一個具有明确法律和倫理指向的複合名詞,由“失”與“主”兩個語素構成。根據《現代漢語詞典》第七版的定義,“失主”指“丢失財物或證件的人”,其核心含義包含以下三層:
語義構成
“失”表示“遺失、丢失”,強調非自願的失去;“主”指“所有者”,二者結合後特指因意外事件喪失物品所有權的主體。商務印書館《現代漢語詞典》進一步說明,該詞常用于法律文書或社會新聞報道,例如“民警協助失主尋回被盜手機”。
詞性特征
作為名詞,“失主”在句子中通常充當賓語或主語,且常與“尋找”“歸還”“聯繫”等動詞搭配。例如《新華詞典》在例句中标注:“失主需持有效證件認領失物。”
社會倫理延伸
在公共語境中,“失主”隱含對財産權的尊重與保護義務。中國社會科學院語言研究所編撰的《現代漢語規範詞典》指出,該詞的使用常涉及道德評價,如“拾金不昧是尊重失主權益的體現”。
“失主”是一個漢語詞彙,指物品丢失後原物品的所有者,即“失去物品的主人”。以下是詳細解釋:
詞義構成
法律屬性
常見使用場景
延伸含義
相關法律概念
該詞常見于法律文書、公共服務告示等正式場合,日常生活中也廣泛使用。其核心在于強調物品所有權未因丢失而轉移的法律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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