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batement(commutation,mitigation)of a sentence] 減刑,降等
減等發配。——清· 方苞《獄中雜記》
以矜疑減。
赦減谪戍。
(1).減輕已判罪的等級。 清 蒲松齡 《聊齋志異·崔猛》:“ 趙 徘徊良久,仍令下獄,囑獄卒善視之。尋以自首減等,充 雲南 軍。”《鏡花緣》第五七回:“他因七十萬壽,所以發了一道恩詔,内中除向例蠲免、減等、廣額、加級等項,另有覃恩十二條。”
(2).降低官階。《初刻拍案驚奇》卷三二:“至于貪淫縱慾,使心用腹,污穢人家女眷,沒有一個不減等奪祿。”
減等(jiǎn děng)是漢語中一個具有特定法律和等級制度背景的詞彙,其核心含義指降低等級、減輕處罰或減少标準。以下從權威辭書角度分項解釋:
指在司法審判中,根據特定情節(如自首、立功、從犯身份等)依法降低原判刑罰的等級或幅度。例如清代律法中的“斬刑減等為流刑”,即死刑降為流放。該用法源出古代刑律體系,強調罪責與刑罰的等級對應關系。
泛指在官僚、禮儀或社會階層中降低原有等級。如《清史稿》載官員因過失“減等革職”,指在罷免時降低其罪責等級;亦可用于描述降低物品規格或禮儀标準。
現代漢語中延伸為普遍性的标準降低或程度減弱,例如:“因預算限制,工程用料減等交付。” 此時強調質量或規格的下降。
權威來源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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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等”是一個漢語詞語,其含義主要包含以下兩個方面:
指在司法判決中,根據特定條件對罪犯的刑罰等級進行降低。例如:
在行政制度中,指對犯錯的官員降低其職位或品級。例如: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案例或文獻出處,可參考漢典、古典文學著作等權威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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