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猶出讓;退還。《元典章·戶部五·官田》:“體知 德一 等農民,将見種官田地私下受錢,書私約吐退轉佃。”《元代白話碑集錄·虛仙飛泉觀碑一》:“照得: 浮屠山 已在吐退内。”《警世通言·金令史美婢酬秀童》:“其向來欺心,換人珠寶,賴人質物,雖然勢難吐退;發心喜捨,變賣為修橋補路之費。”
(2).指退還財物的字據。《儒林外史》第十六回:“你哥聽着人説,受了原價,寫過吐退與他。”
吐退(tǔ tuì)是漢語中的一個古語詞,主要見于明清時期的契約文書和口語中,其核心含義為聲明退還、作廢,特指在交易或約定中一方主動提出廢除契約、退還財物或撤銷承諾的行為。以下是詳細解釋:
聲明退還
指在買賣、租賃等契約關系中,一方主動提出解除約定,并将已收財物或定金退還對方。例如土地交易中買方反悔時,需“吐退”田地并退還賣方錢財。
例: 《醒世姻緣傳》第十回:“原契作廢,勒令吐退田産。”
作廢契約
強調通過正式聲明使原有契約失效,常見于古代法律文書。若契約雙方中一方違約,需“吐退”并支付違約金。
例: 明代《盟水齋存牍》載:“立吐退字據,原契銷毀。”
多用于田宅、奴婢買賣契約,體現單方撤銷權。如清代福建契約中常見“立吐退人×××”的表述,聲明放棄權益并退還标的物。
在方言或古白話中,可引申為“反悔”“食言”,但此用法較少見。
“吐”含“主動吐出、歸還”之意(如“吐還”);“退”即“退回、撤銷”。二字組合強化“主動撤銷并返還”的動作。
該詞盛行于明清商品經濟時期,反映民間契約制度的成熟。隨着現代法律術語普及(如“解除合同”“退款”),“吐退”逐漸消亡,僅存于古籍研究。
《漢語大詞典》(第3卷,第249頁)
釋義:“猶退還。多指退還財物、撤銷契約。”
來源: 漢語大詞典出版社,1997年版。
線上閱讀參考(注:鍊接為詞典官網目錄頁,具體詞條需檢索)
《中國曆代契約會編考釋》(張傳玺主編)
收錄明清吐退契約原文,如明代萬曆年間《金氏吐退山地契》載:“立吐退人金某,今将原買山地退還業主……”
來源: 北京大學出版社,1995年。
研究“吐退”有助于理解傳統契約精神中的誠信原則 和違約責任,為法制史提供語言實證。其強調的“主動糾錯”機制,與現代民法中的“撤銷權”有理念相通之處。
典型例句(楷體标注):
《型世言》第二十九回:
“立吐退人陳某,因無力管業,自願将原買瓦房兩間退還賣主,銀契兩訖,永不争執。”
“吐退”是一個漢語詞彙,具有以下兩層含義:
出讓、退還
指将財物或權益主動歸還或轉讓給他人。例如在契約場景中,可能涉及将原本持有的物品或權利退回。
退還財物的字據
特指書面憑證,用于證明已退還原物或權益。這種字據在古代交易中具有法律效力。
曆史文獻中的使用
語義延伸
除字面意義外,“吐退”還隱含道德層面的“主動糾正錯誤”,如《警世通言》中退還財物用于修橋補路,體現悔過與補償的意圖。
“吐退”既是具體的行為(退還財物),也是法律憑證(書面字據),其使用場景多與契約、糾紛解決相關,尤其在古代經濟活動中較為常見。需注意,現代漢語中該詞已較少使用,多見于曆史文獻或特定方言表達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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