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stepchild]∶某人的妻或夫在前次婚姻關系中所生的孩子
(2) [stepson]∶丈夫與前妻或妻子與前夫所生之子
過繼之子。《淮南子·缪稱訓》:“繼子得食,肥而不澤,情不相與往來也。” 高誘 注:“繼子有假母也。” 清 俞樾 《茶香室叢鈔·為人後者不入》:“此與喪服所言為人後者不同,猶言為他人子耳。以今言之,乃養子,非繼子也。”
繼子(jì zǐ)指男子再婚後,妻子與前夫所生的兒子。這一稱謂強調因婚姻關系形成的非血緣父子關系,核心包含以下要點:
血緣關系
繼子與繼父無生物學上的親子關系,其血緣來源于母親的前任伴侶。例如《現代漢語詞典》明确繼子為"妻子與前夫所生的兒子"(根據《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釋義)。
法律關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繼父母對未成年的繼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成年的繼子女對缺乏勞動能力或生活困難的繼父母有贍養義務。雙方形成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關系(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相關規定)。
傳統倫理定位
在中國傳統家庭倫理中,繼子與繼父的關系常被賦予"如父子"的責任期待,但實際親疏受社會文化觀念影響。古籍《儀禮·喪服》已對繼父子關系有禮儀規範記載(據傳統禮制文獻歸納)。
現代擴展含義
當代語境中,"繼子"亦可泛指女性再婚後,丈夫與前妻所生的兒子,但嚴格詞典定義仍以男性視角為主(綜合社會語言學使用習慣)。
參考來源
“繼子”一詞在不同語境中有具體含義,以下是綜合法律、社會關系及語源學的詳細解釋:
社會關系角度
繼子指因父母再婚形成的親屬關系中的子女,包含兩種情況:
語源學角度
古代稱“過繼之子”為繼子,即收養兄弟之子延續香火,如《淮南子》中“繼子得食”的典故()。
法律認定條件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條,繼父母與繼子女需形成撫養教育關系,才具有法律效力()。具體表現為:
繼承權與贍養義務
“繼子”既是社會親屬關系的描述,也需結合法律事實判定權利義務。實際應用中需區分日常用語與法律定義,避免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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