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用財物買通他人。《魏書·顯祖紀》:“其有祖、父假爵號貨賕以正名者,不聽繼襲。” 宋 孔平仲 《續世說·自新》:“ 齊王 洪軌 ,為 晉壽 太守,多賕贓賄,為州所按……後為 青 冀 二州刺史,悔為 晉壽 時貨賕所敗,更厲清節。”
(2).用以買通他人的財物。 宋 胡宿 《禁内降诏》:“交通請託,巧詐營為,陰緻貨賕,密輸珍玩。”
"貨赇"是古代漢語中的法律術語,指以財物行賄或受賄的行為。《漢語大詞典》将其定義為"賄賂"的合稱,其中"貨"指財物,"赇"特指通過財物進行的不法請托。該詞最早見于秦漢律法,《漢書·刑法志》記載:"吏坐受赇枉法",可見其作為官吏職務犯罪的重要類型。
從構詞法分析,"貨赇"屬于同義複詞結構。《辭源》指出:"貨謂財賄,赇謂請求",二字組合強化了以財物為媒介進行非法利益交換的本質特征。在唐代法典中,此行為被細化為"受財枉法"與"受財不枉法"兩種情形,《唐律疏議·職制律》明确規定根據收受金額和是否徇私來定罪量刑。
現代古漢語研究中,王力《古代漢語詞典》特别強調該詞的司法語境特性,多用于描述官吏貪腐案件,如《後漢書·窦憲傳》所載"貨赇為奸"的貪腐現象。需要注意的是,該詞在現代漢語中已不具實際法律效力,主要作為研究古代法制史的術語使用。
根據權威資料,“貨赇”是一個古漢語詞彙,拼音為huò qiú,其含義可從以下方面解析:
動詞用法
指用財物賄賂他人以達到某種目的,即行賄行為。例如:古代官員若通過財物買通上級謀求職位,可稱“貨赇”。
名詞用法
指用于賄賂的財物本身,即賄金或贓物。例如:案件中查獲的贓款可稱為“貨赇”。
該詞在現代漢語中較少使用,多出現在曆史文獻或研究古代法制、廉政的語境中。如需實際應用,建議結合具體語境或參考《漢語大詞典》等工具書進一步考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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