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絞死。 清 黃六鴻 《福惠全書·刑名·問拟》:“所宜按毆殺小功親屬之律以正繯誅者也。”
缳誅是一個古代漢語複合詞,其核心含義指"以繩索絞殺處死",屬于中國古代死刑執行方式之一。從構詞法分析,"缳"本義為絞索,《說文解字·糸部》釋"缳,落也",段玉裁注引《禮記·檀弓》鄭玄注"罄而懸之曰缳";"誅"則指處決,《廣雅·釋诂》雲"誅,殺也"。
該詞最早見于《漢書·刑法志》記載的"當三族者,皆先黥、劓,斬左右止,笞殺之,枭其首,菹其骨肉于市。其诽謗詈詛者,又先斷舌。故謂之具五刑。彭越、韓信之屬皆受此誅",雖未直接使用"缳誅"二字,但所述刑罰體系已包含絞刑要素。唐代法典《唐律疏議》明确規定"絞斬之坐,刑之極也",将絞刑列為法定正刑。
明代《大明律·刑律》具體記載:"凡謀殺祖父母、父母及期親尊長,已行者皆斬,已殺者皆淩遲處死。若奴婢謀殺舊家長者,罪與子孫同。其有奉旨處絞者,用缳誅之"。清代《刑案彙覽》收錄的"嘉慶二十三年直隸司案"中,明确使用"缳誅"作為絞刑的書面表述。
在語義演變過程中,該詞逐漸分化為雙重含義:狹義指具體的絞刑執行方式,廣義可代指極刑。清代學者王明德在《讀律佩觿》中辨析:"缳者環也,環而首入其中,抽掣而斃,謂之缳誅",準确描述了刑具形制與行刑原理。
“缳誅”是一個古代漢語詞彙,主要用于法律或刑名語境中,現結合多源信息解釋如下:
缳誅(huán zhū)指以絞刑處決罪人,即用繩索套住頸部緻死的刑罰方式。該詞由兩個單字構成:
清代黃六鴻在《福惠全書·刑名·問拟》中提到:“所宜按毆殺小功親屬之律以正繯誅者也。”此處指根據親屬間毆殺的法律條款判處絞刑。
該詞多用于古代律法文書或曆史文獻中,描述對特定罪行(如殺害親屬等)的嚴懲。現代漢語中已較少使用,多作為曆史詞彙出現。
“缳誅”屬于複合型刑罰術語,既包含執行方式(絞殺),又包含法律定性(處決)。類似表述還有“缳首”(絞刑)、“誅戮”(處死)等,但具體語境需結合罪名與律法條文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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