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漢 代稱負責法令、刑獄的賊曹、決曹。《漢書·蕭育傳》:“傳召 茂陵令 詣後曹,當以職事對。” 顔師古 注引 如淳 曰:“賊曹、決曹皆後曹。”
後曹是漢語中一個較為罕見的複合詞,其核心含義需從構詞法與曆史語用兩個層面解析:
一、構詞本義 "後"在《說文解字》中釋為"繼體君也",引申為時間或空間上的後續位置;"曹"在《玉篇》中載"輩也,群也",漢代起特指官署分科辦事的部門。二者結合構成偏正結構,字面可理解為後續設立的職能部門(參考《古代職官大辭典》)。
二、曆史語用 該詞在《漢書·薛宣傳》中出現"後曹诘吏"的記載,顔師古注"後曹,賊曹也",特指漢代郡縣中負責治安的屬吏。唐代杜佑《通典·職官》載其演變:"漢制有決曹、賊曹,晉謂之法曹,後曹乃其遺制",可見其作為司法輔助機構的曆史沿革(據中華書局點校本)。
三、現代釋義 《漢語大詞典》收錄其雙解釋義:①古代官署名,相當于後來的法曹;②引申指後續處理事務的部門。該詞現代多用于曆史文獻研究領域,日常口語已罕用(上海辭書出版社1994年版)。
“後曹”是漢代官職術語,指負責法令和刑獄的部門,具體包含賊曹、決曹兩個機構。以下為詳細解釋:
基本定義
後曹是漢代司法體系中主管法律執行與案件審理的職能機構,由賊曹(負責抓捕盜賊)和決曹(負責判決案件)組成。
職能範圍
主要職責包括偵緝罪犯、審理案件、執行刑罰等,相當于現代的司法與公安結合部門。《漢書·蕭育傳》記載“傳召茂陵令詣後曹”,即要求縣令到後曹彙報職務相關案件,表明其具有案件複核的職能。
字義分解
相關古籍注釋
如淳(漢代學者)在《漢書》注中明确“賊曹、決曹皆後曹”,顔師古(唐代訓诂學家)進一步說明其司法屬性,印證了後曹的雙重職能。
需注意,“後曹”為漢代特定術語,後世多稱“法曹”“刑曹”。如需了解具體案例或更詳細官職體系,可參考《漢書》或《後漢書》相關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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