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倍論的意思、倍論的詳細解釋

關鍵字:

倍論的解釋

官吏頻犯贓罪,如所犯罪法不等,即以重贓之數并入輕贓,然後折半論罪,稱為倍論。《唐律·名例》:“即以贜緻罪,頻犯者并累科;若罪法不等者,即以重贜併滿輕贜,各倍論。”注:“倍,謂二尺為一尺。” 長孫無忌 等疏議:“假令縣令受財枉法六疋,合徒三年;不枉法十四疋,亦合徒三年;又監臨外竊盜二十九疋,亦徒三年;強盜二疋,亦合徒三年;受所監臨四十九疋,亦合徒三年。準此以上五處贜罪,各合徒三年,累於‘受所監臨’,總一百疋,仍倍為五十疋,合流二千裡之類。”

詞語分解

專業解析

“倍論”是中國古代法律中的特定術語,主要出現在唐代及後世法典中,指對官吏貪贓枉法行為的一種加重處罰制度。其具體含義如下:

一、字義構成與核心概念 “倍”指加倍、翻倍,“論”指定罪量刑。“倍論”即指在計算贓物價值後,按該價值的倍數來确定刑罰。其核心在于官吏因職務便利非法獲取財物(贓罪)時,法律強制其退賠原贓物價值的同時,還需額外繳納相當于贓物價值數倍的罰金或承擔更重的刑事處罰。這體現了古代法律對官吏貪腐行為的嚴厲懲戒态度。

二、法律語境下的具體應用 該制度明确規定于《唐律疏議·名例律》“以贓入罪”條:“諸以贓入罪,正贓見在者,還官、主;已費用者,死及配流勿征,餘皆征之……盜者,倍備(賠)。” 疏議補充:“‘盜者,倍備’,謂盜者以其貪財既重,故令倍備,謂盜一尺,征二尺之類。” 此處“倍備”即“倍賠”,是“倍論”的實踐形式,要求盜竊者加倍賠償。後世《宋刑統》《大明律》均沿襲此制,如《大明律·名例律》“給沒贓物”條規定:“凡彼此俱罪之贓……盜者,倍追。”

三、制度目的與曆史意義 “倍論”旨在通過經濟重罰與刑事威懾:

  1. 剝奪犯罪收益:強制退贓+加倍罰沒,使犯罪者無利可圖;
  2. 強化職務廉潔:針對官吏利用職權貪腐,設定遠高于常人的懲罰标準;
  3. 維護統治秩序:遏制官吏腐敗對政權穩定的危害,彰顯“從嚴治吏”理念。

四、與現代法律概念的區别 “倍論”不同于現代刑法中的“罰金”或“沒收財産”。其特殊性在于:

結論 “倍論”是中國古代法制史上獨具特色的刑罰制度,通過“加倍追贓”的經濟制裁手段,嚴懲官吏貪腐,反映了傳統法律“重典治吏”的治理邏輯。其制度設計雖與現代法律不同,但對理解古代廉政法制思想具有重要參考價值。


參考來源:

  1. 《唐律疏議》(中華書局點校本)劉俊文點校,中華書局,1983年。涉及條文:卷四《名例律》“以贓入罪”條。
  2. 《大明律》(法律出版社點校本)懷效鋒點校,法律出版社,1999年。涉及條文:卷一《名例律》“給沒贓物”條。
  3. 學術研究支持:《中國法制史》(張晉藩主編,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相關章節對曆代贓罪處罰制度有系統分析。

網絡擴展解釋

“倍論”是中國古代法律術語,主要用于處理官吏多次犯贓罪的情況。以下是詳細解釋:

  1. 基本定義
    當官吏多次犯不同等級的贓罪時,将較重的贓額合并到較輕的贓額中,再折半計算總贓額來定罪量刑。例如,若某官吏同時犯有重贓和輕贓,則按“二尺為一尺”的比例折算後量刑。

  2. 法律依據
    該術語源自《唐律·名例》,規定:“即以贓緻罪,頻犯者并累科;若罪法不等者,即以重贓併滿輕贓,各倍論。”。唐代律法通過這種方式防止官吏多次貪腐卻僅按單一罪行處罰。

  3. 具體應用案例
    據《唐律疏議》記載,若縣令受財枉法六匹(徒三年)、不枉法十四匹(徒三年)、竊盜二十九匹(徒三年),合并後總贓額為49匹。按“倍論”折半為24.5匹,最終按24.5匹對應的刑罰定罪。

  4. 曆史背景與意義
    “倍論”體現了唐代對官吏貪腐的從嚴治理,通過累加和折半的計算方式,加重對頻犯者的懲罰,具有威懾作用。這一制度也反映了古代法律中“數罪從重”原則的早期形态。

如需進一步了解唐代律法體系,可參考《唐律疏議》原文或相關曆史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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