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官吏频犯赃罪,如所犯罪法不等,即以重赃之数并入轻赃,然后折半论罪,称为倍论。《唐律·名例》:“即以贜致罪,频犯者并累科;若罪法不等者,即以重贜併满轻贜,各倍论。”注:“倍,谓二尺为一尺。” 长孙无忌 等疏议:“假令县令受财枉法六疋,合徒三年;不枉法十四疋,亦合徒三年;又监临外窃盗二十九疋,亦徒三年;强盗二疋,亦合徒三年;受所监临四十九疋,亦合徒三年。准此以上五处贜罪,各合徒三年,累於‘受所监临’,总一百疋,仍倍为五十疋,合流二千里之类。”
“倍论”是中国古代法律中的特定术语,主要出现在唐代及后世法典中,指对官吏贪赃枉法行为的一种加重处罚制度。其具体含义如下:
一、字义构成与核心概念 “倍”指加倍、翻倍,“论”指定罪量刑。“倍论”即指在计算赃物价值后,按该价值的倍数来确定刑罚。其核心在于官吏因职务便利非法获取财物(赃罪)时,法律强制其退赔原赃物价值的同时,还需额外缴纳相当于赃物价值数倍的罚金或承担更重的刑事处罚。这体现了古代法律对官吏贪腐行为的严厉惩戒态度。
二、法律语境下的具体应用 该制度明确规定于《唐律疏议·名例律》“以赃入罪”条:“诸以赃入罪,正赃见在者,还官、主;已费用者,死及配流勿征,余皆征之……盗者,倍备(赔)。” 疏议补充:“‘盗者,倍备’,谓盗者以其贪财既重,故令倍备,谓盗一尺,征二尺之类。” 此处“倍备”即“倍赔”,是“倍论”的实践形式,要求盗窃者加倍赔偿。后世《宋刑统》《大明律》均沿袭此制,如《大明律·名例律》“给没赃物”条规定:“凡彼此俱罪之赃……盗者,倍追。”
三、制度目的与历史意义 “倍论”旨在通过经济重罚与刑事威慑:
四、与现代法律概念的区别 “倍论”不同于现代刑法中的“罚金”或“没收财产”。其特殊性在于:
结论 “倍论”是中国古代法制史上独具特色的刑罚制度,通过“加倍追赃”的经济制裁手段,严惩官吏贪腐,反映了传统法律“重典治吏”的治理逻辑。其制度设计虽与现代法律不同,但对理解古代廉政法制思想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参考来源:
“倍论”是中国古代法律术语,主要用于处理官吏多次犯赃罪的情况。以下是详细解释:
基本定义
当官吏多次犯不同等级的赃罪时,将较重的赃额合并到较轻的赃额中,再折半计算总赃额来定罪量刑。例如,若某官吏同时犯有重赃和轻赃,则按“二尺为一尺”的比例折算后量刑。
法律依据
该术语源自《唐律·名例》,规定:“即以赃致罪,频犯者并累科;若罪法不等者,即以重赃併满轻赃,各倍论。”。唐代律法通过这种方式防止官吏多次贪腐却仅按单一罪行处罚。
具体应用案例
据《唐律疏议》记载,若县令受财枉法六匹(徒三年)、不枉法十四匹(徒三年)、窃盗二十九匹(徒三年),合并后总赃额为49匹。按“倍论”折半为24.5匹,最终按24.5匹对应的刑罚定罪。
历史背景与意义
“倍论”体现了唐代对官吏贪腐的从严治理,通过累加和折半的计算方式,加重对频犯者的惩罚,具有威慑作用。这一制度也反映了古代法律中“数罪从重”原则的早期形态。
如需进一步了解唐代律法体系,可参考《唐律疏议》原文或相关历史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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