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猶樂器。《宋史·樂志一》:“ 景德 二年八月,監察禦史 艾仲孺 上言,請修飾樂器,調正音律,乃詔翰林學士 李宗諤 權判太常寺…… 宗諤 因編次律呂法度,樂物名數,目曰《樂纂》。”
“樂物”是由“樂”與“物”構成的複合詞,其含義需從語素組合和漢語曆史語用角度解析。根據《現代漢語詞典》,“樂”字本義指音樂(yuè),引申為喜悅、愉悅(lè),如“樂以忘憂”;“物”指客觀存在的實體,涵蓋自然與人工事物,如《說文解字》釋為“萬物也”。二者結合後,“樂物”可表以下兩種含義:
愉悅之物
指能引發情感愉悅的具體事物或抽象體驗。例如《禮記·樂記》載“樂者,樂也,人情之所必不免也”,強調“樂”與情感滿足的關聯,可推衍出“樂物”即滿足人情之需的載體。
音樂相關器具
在古漢語中,“樂”特指禮樂制度中的音樂及器具。如《周禮·春官》記載“典同掌六律六同之和,以辨天地四方陰陽之聲”,其中樂器、樂譜等均屬“樂物”範疇。
該詞在現代漢語中使用頻率較低,但在文學創作或文化研究中仍具應用價值,需結合具體語境進一步釋義。
“樂物”一詞在漢語中有以下兩種主要解釋,需結合具體語境區分:
一、古代文獻中的樂器含義 根據《宋史·樂志一》記載,“樂物”指代樂器,主要用于禮樂制度的描述。如景德二年(1005年)朝廷修繕樂器時,李宗谔編纂的《樂纂》中明确使用“樂物”指代樂器及相關音律規範。
二、現代引申的成語含義 當代詞典中,“樂物”被解釋為喜愛物質享受的成語,包含三層内涵:
使用提示:在學術或曆史文本中優先采用“樂器”釋義,日常語境則多指向物質享受的引申義。需注意該詞并非現代常用詞彙,使用時建議配合具體語境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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