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強迫命令。 晉 葛洪 《抱樸子·至理》:“ 呂後 德之,而逼令強食之,故令其道不成。” 清 蒲松齡 《聊齋志異·江城》:“翁姑忿怒,逼令大歸。” 海上閑人 《上海罷市實錄》附錄《罷市之轶聞》:“最可恨者,恒于午夜黎明,鎗棍交鬨,逼令開門。”
逼令(bī lìng)是漢語中一個具有強制意味的動詞短語,其核心含義為“以強力迫使對方執行命令或要求”。該詞由“逼”和“令”兩個語素構成:
兩者結合後,詞義側重通過威脅或壓迫手段迫使他人服從,常見于書面語境,如法律條文、曆史文獻等(參考《現代漢語詞典》第七版)。
用法特點:
近義詞對比:
目前可查證的權威來源包括《現代漢語詞典》《漢語大詞典》等,建議讀者進一步查閱相關辭書獲取更系統的釋義。
“逼令”是一個漢語動詞,表示通過強迫或威脅手段迫使他人執行命令。以下是詳細解釋:
由「逼迫」和「命令」複合構成,特指以強制方式要求他人服從,常見于書面語境。如晉代葛洪《抱樸子》記載的「逼令強食之」,清代蒲松齡《聊齋志異》中的「逼令大歸」,均體現強制特征。
古代文獻
多用于描述權力階層對下級的強制行為,如《抱樸子》中呂後強迫他人進食,《聊齋》中公婆強令休妻。
現代延伸
可泛指任何形式的脅迫性指令,如近代記載的「午夜鎗棍交哄,逼令開門」。
與「強迫」「脅迫」相比,「逼令」更強調通過權威或武力下達具體指令,常見于正式或曆史語境。例如「逼令退位」隱含權力壓迫背景,而「強迫勞動」側重行為本身。
需注意語境適配性,現代口語中較少使用,多出現在法律文書、曆史叙述或文學作品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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