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分條書寫。《後漢書·章帝紀》:“其令有司:罪非殊死,且勿案驗;及吏人條書相告,不得聽受。冀以息事寧人,敬奉天氣。” 李賢 注:“條,事條也。”
"條書"是漢語中一個具有特定曆史語境和文書色彩的詞彙,其核心含義指分條陳述、逐項書寫的文書或文件。它主要體現以下特征:
形式特征
指采用分條列項的方式書寫,結構清晰,内容按條目逐項排列。這種形式便于閱讀和查考,常見于古代官方文書、契約或章程中。例如明清時期的官府公文常以"條書"形式明确賦役、律令細則。
功能特征
強調内容的條理性與規範性,多用于記載規章、契約條款或事務清單。如《漢語大詞典》釋例中提到的"田産條書",即指分條記錄土地界址、産權的契約文書。
語體風格
屬半文半白的書面語體,兼具公文嚴謹性與條目式簡潔性。現代漢語中多見于法律條文、技術規範等需精确表述的文本,如"合同條款逐條書明"的用法。
現代使用建議
當代語境下,"條書"作為曆史詞彙較少獨立使用,但"分條書寫""條陳"等衍生形式仍活躍于公文寫作。需注意其與"條目""條款"的語義關聯性,後者更側重單項内容,而"條書"強調整體書寫形式。
來源說明
釋義綜合參考以下權威辭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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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書”是一個古代漢語詞彙,其核心含義為分條書寫,多用于文獻或文書記錄。以下是綜合多個來源的詳細解釋:
“條書”指将内容按條目逐條書寫的形式,常見于古代法律條文、公文或需要清晰分類的文本中。例如《後漢書·章帝紀》提到“吏人條書相告”,即要求官吏以分條方式呈報事務。
該詞最早見于《後漢書》,漢章帝曾下诏:“罪非殊死,且勿案驗;及吏人條書相告,不得聽受。”李賢注:“條,事條也。”說明“條書”與“事條”(具體事項條目)直接相關,強調分條陳述的規範性。
古代詩詞中也有使用,如清代黃遵憲的“西條書記考文篇”,這裡的“條書”可能指分條記錄或整理文獻。
“條書”強調條理清晰的書寫方式,古代多用于官方文書,現代可擴展至法律條款等場景。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古籍原文或詩詞引用,可參考《後漢書》及查字典等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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