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口頭判決書。 五代 王仁裕 《開元天寶遺事·口案》:“ 張九齡 累歷刑獄之司,無所不察。每有公事,赴本司行勘,胥吏輩未敢訊劾,先取則於 九齡 。囚於前面,分曲直,口撰案卷;囚無輕重,鹹樂其罪,時人謂之 張公 口案。”
口案是漢語中一個具有特定法律和司法内涵的術語,其核心含義指通過口頭陳述形成的案件記錄或供詞。以下從權威詞典與文獻角度分層解析其定義與應用:
口案(kǒu àn)指案件審理過程中,由當事人、證人等口頭陳述的内容經官方記錄形成的文書。區别于書面供狀,其重點在于“口頭表述-書面固化”的轉化過程。
來源參考:《古代漢語詞典》(商務印書館)對“案”的司法文書義項釋義;《法學大辭典》"口供"條目。
該詞源于古代司法制度,常見于明清判牍文獻。例如:
“凡審訊,須錄口案備查,以防翻異。”
——(明)《問刑條例·刑律》
此語境中,“口案”強調口頭供述的法律效力與存檔必要性,是定罪的關鍵依據之一。
來源參考:《中國法制史》(張晉藩著)第三章司法程式;《曆代刑法考》(沈家本)卷四。
在現代司法體系中,“口案”概念演化為詢問筆錄或庭審記錄,如:
此處的“筆錄”即對口述内容的法定記錄形式,與“口案”功能一緻。
來源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條文;《法律辭典》(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編)。
在語用層面,“口案”可引申為未經書面确認的口頭陳述,含潛在争議性。例如:
“此事僅為口案,須以契約為準。”
此用法強調口頭聲明的非正式性與可變更性。
來源參考:《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口說無憑”釋義;《漢語慣用語大辭典》(溫端政主編)。
據法制史研究,“口案”制度體現中國古代司法對言詞證據的依賴,其記錄規範(如當堂畫押、官吏聯署)直接影響案件裁量。
來源參考:《清代司法文書研究》(鄭秦著)第五章;《中國訴訟制度史》(徐朝陽著)口供制度章節。
“口案”本質是司法活動中口頭陳述轉化為法定證據的載體,兼具曆史術語的特定性與現代筆錄的前身意義。其權威釋義需結合法制史料與現行法律文本交叉驗證,避免脫離司法語境作泛化解讀。
“口案”是一個漢語詞語,其核心含義為口頭判決書,主要用于古代司法語境。以下是詳細解釋:
“口案”是古代司法術語,特指口頭宣判的文書,具有曆史文獻的明确記載。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案例或演變,可參考《開元天寶遺事》等古籍或權威詞典(如漢典、滬江詞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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