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口头判决书。 五代 王仁裕 《开元天宝遗事·口案》:“ 张九龄 累歷刑狱之司,无所不察。每有公事,赴本司行勘,胥吏辈未敢讯劾,先取则於 九龄 。囚於前面,分曲直,口撰案卷;囚无轻重,咸乐其罪,时人谓之 张公 口案。”
口案是汉语中一个具有特定法律和司法内涵的术语,其核心含义指通过口头陈述形成的案件记录或供词。以下从权威词典与文献角度分层解析其定义与应用:
口案(kǒu àn)指案件审理过程中,由当事人、证人等口头陈述的内容经官方记录形成的文书。区别于书面供状,其重点在于“口头表述-书面固化”的转化过程。
来源参考:《古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对“案”的司法文书义项释义;《法学大辞典》"口供"条目。
该词源于古代司法制度,常见于明清判牍文献。例如:
“凡审讯,须录口案备查,以防翻异。”
——(明)《问刑条例·刑律》
此语境中,“口案”强调口头供述的法律效力与存档必要性,是定罪的关键依据之一。
来源参考:《中国法制史》(张晋藩著)第三章司法程序;《历代刑法考》(沈家本)卷四。
在现代司法体系中,“口案”概念演化为询问笔录或庭审记录,如:
此处的“笔录”即对口述内容的法定记录形式,与“口案”功能一致。
来源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条文;《法律辞典》(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编)。
在语用层面,“口案”可引申为未经书面确认的口头陈述,含潜在争议性。例如:
“此事仅为口案,须以契约为准。”
此用法强调口头声明的非正式性与可变更性。
来源参考:《现代汉语词典》(第7版)“口说无凭”释义;《汉语惯用语大辞典》(温端政主编)。
据法制史研究,“口案”制度体现中国古代司法对言词证据的依赖,其记录规范(如当堂画押、官吏联署)直接影响案件裁量。
来源参考:《清代司法文书研究》(郑秦著)第五章;《中国诉讼制度史》(徐朝阳著)口供制度章节。
“口案”本质是司法活动中口头陈述转化为法定证据的载体,兼具历史术语的特定性与现代笔录的前身意义。其权威释义需结合法制史料与现行法律文本交叉验证,避免脱离司法语境作泛化解读。
“口案”是一个汉语词语,其核心含义为口头判决书,主要用于古代司法语境。以下是详细解释:
“口案”是古代司法术语,特指口头宣判的文书,具有历史文献的明确记载。如需进一步了解具体案例或演变,可参考《开元天宝遗事》等古籍或权威词典(如汉典、沪江词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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