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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稅畝的意思、初稅畝的詳細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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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稅畝的解釋

古代廢除井田制,按田畝征稅的開始。《春秋·宣公十五年》:“初稅畝。”《公羊傳·宣公十五年》:“初者何?始也。稅畝者何?履畝而稅也。” 何休 注:“時 宣公 無恩信於民,民不肯盡力於公田。故履踐案行,擇其善畝穀最好者稅取之。”

詞語分解

專業解析

“初稅畝”是中國古代賦稅制度變革的重要标志,指春秋時期魯國首次實行的按土地面積征收田稅的政策。《春秋·宣公十五年》記載“初稅畝”,杜預注:“公田之法,十取其一。今又履其餘畝,複十取一。”其核心内容為廢除傳統的井田制“藉田以力”勞役地租形式,改為按實際耕種土地面積征稅,稅率約為畝産量的十分之一。

這一改革發生于公元前594年,魯國為應對財政壓力,承認私田合法性并統一征稅。從漢語構詞角度分析,“初”表示首次,“稅”指田賦,“畝”為土地計量單位,整體含義即“首次按畝征稅”。楊伯峻在《春秋左傳注》中指出,此舉打破“田裡不鬻”的舊規,推動土地私有化進程。

《中國曆史大辭典》強調“初稅畝”具有三方面曆史意義:一确立實物地租形态,二促進生産關系變革,三為戰國時期各國變法提供範本。上海辭書出版社《經濟大辭典》将其定位為中國農業稅從勞役地租向實物地租過渡的轉折點。北京師範大學曆史學院教授晁福林認為,該制度客觀上加速了奴隸制向封建制的轉型,但加重了農民負擔,引發“蝃蝀”等社會批評。

(參考資料:1.《春秋左傳注》楊伯峻著;2.《中國賦稅史》孫翊剛主編;3.《中國經濟通史·先秦卷》周自強著;4.《中國古代經濟史稿》李劍農著)

網絡擴展解釋

“初稅畝”是中國古代春秋時期魯國實施的重要稅制改革,其詞義和内涵可從以下方面綜合解析:

一、基本定義與時間背景

初稅畝始于魯宣公十五年(公元前594年),字面含義為“開始按土地畝數征稅”。這一制度打破了此前井田制下“公田”(國家所有)和“私田”(農戶使用)的界限,統一按實際耕種面積征稅,稅率約為收成的十分之一。

二、核心内容與實施方式

  1. 改革措施:
    此前,公田由農民集體耕種,收獲歸國家;私田分配給農戶自耕,無需納稅。初稅畝推行後,無論公田、私田,均需按畝繳納賦稅。
  2. 稅率調整:
    原公田稅率為“什一稅”(收成10%),改革後對私田“履畝而稅”,即再征收10%,部分地區總稅率可能達到20%。

三、曆史意義與影響

四、補充說明

需注意,部分現代會計實務資料(如)将“初稅畝”借喻為企業稅收預估方法,這與曆史術語無關,屬于概念誤用或引申,實際應用中應避免混淆。

初稅畝是中國稅制史上的裡程碑,标志着土地國有制向私有制的轉變,對經濟結構和社會形态産生深遠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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