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謂極力搜刮(財貨)。《新唐書·隱逸傳·孟詵》:“ 詵 居官頗刻斂,然以治稱。” 宋 羅大經 《鶴林玉露》卷十六:“財在天下,理之以義。未聞刻斂,其罪在吏。”
刻斂是古漢語複合詞,需拆分解析其本義與引申義:
字源本義
“刻”指用刀雕鑿,引申為“嚴苛”;“斂”指收集財物,引申為“征收”。組合後指以嚴苛手段征收賦稅,強調官吏對百姓的殘酷盤剝。
來源:《漢語大詞典》(羅竹風主編)
引申義
因“刻”含時間緊迫之意(如“刻不容緩”),“斂”有聚集之義,故衍生出急促搜刮的含義,常見于描述統治者橫征暴斂的語境。
來源:《古代漢語詞典》(商務印書館)
來源:中華書局點校本《二十四史》《柳宗元集》
該詞屬文言遺存,今多用于曆史研究、文學作品中批判暴政,如:
“封建王朝末期,刻斂無度終緻民變。”
來源:《漢語古文字典》(徐中舒主編)
“刻斂”是一個漢語詞彙,其含義在不同語境中存在差異,需結合文獻和權威來源綜合理解:
基本含義:指極力搜刮財物,多用于描述官吏橫征暴斂的行為。例如《新唐書》記載“孟詵居官頗刻斂”,宋代《鶴林玉露》也提到“未聞刻斂,其罪在吏”。
部分現代詞典(如)将其解釋為“嚴格自我約束言行”,但此釋義缺乏古籍文獻支撐,可能是對“刻”與“斂”的誤讀或現代引申用法。建議以古代文獻中的“搜刮財物”作為主要釋義。
在閱讀古籍或學術寫作時,優先采用“搜刮財貨”的釋義;若需使用“自我約束”義項,需注明出處或語境以避免歧義。
如需進一步考證,可參考《新唐書》《鶴林玉露》等原始文獻(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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