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法令;宗教戒律。《三國志·魏志·明帝紀》“ 諸葛亮 圍 陳倉 ” 裴松之 注引 三國 魏 魚豢 《魏略》:“ 亮 圍 陳倉 ,使 昭 鄉人 靳詳 於城外遙説之, 昭 於樓上應 詳 曰:‘ 魏 家科法,卿所練也,我之為人,卿所知也,我受國恩多而門戶重,卿無可言者,但有必死耳。’” 唐 趙璘 《因話錄·角》:“ 衡山 周混沌 ……自幼入道,科法清嚴,今為 南嶽 首冠。”
(2).指科舉取士之法。《宋史·選舉志一》:“若謂科法已善,則未也。今以少壯時,正當講求天下正理,乃閉門學作詩賦,及其入官,世事皆所不習,此科法敗壞人材,緻不如古。”
"科法"是一個古漢語詞彙,在現代漢語中已較少使用,其核心含義指具體的法律條文、規章或法令。根據漢語詞典釋義及古代文獻用例,其詳細解釋如下:
科法(kē fǎ)指法律條文、規章細則或具體的法令規定。
"科"在此指法律的分項條目或細則,"法"指法律規範,合稱強調法律中可操作、可執行的具體條款。例如:
《後漢書·郭陳列傳》載:"漢興以來,三百二年,憲令稍增,科條無限。" 此處"科條"即與"科法"同義,指繁複的法律細則。
法律條文的總稱
古代法典常将法律分為"律"(主幹法)與"科"(細則補充)。如《晉書·刑法志》提及:"律以正罪名,科以制事法。" 此處"科"即具體法令(科法),用于補充律文的執行細節 。
科舉考試規則
唐宋以降,"科法"亦指科舉考試的規程。如宋代《貢舉條例》稱"定科法以取士",即通過制定考試規章選拔人才 。
宗教戒律
佛教文獻中,"科法"可指僧侶行為規範。如《高僧傳》載:"嚴持科法,肅衆安禅",意為嚴守戒律以安定僧衆修行 。
現代漢語中,"科法"一詞已被"法律條文""規章細則""司法解釋"等更具體的術語取代,僅見于曆史文獻或特定學術研究(如中國法制史、科舉制度研究)。其概念核心仍保留于"科條""條例""實施細則"等現行法律術語中。
“科法”一詞在不同語境下有多種含義,具體解釋如下:
法令與宗教戒律
指國家頒布的法律條文或宗教中的戒律。例如,《三國志》裴松之注引《魏略》提到“魏家科法”,強調法律制度的約束性。
科舉取士制度
指中國古代科舉考試的方法與規則。如《宋史·選舉志》批評科舉制度導緻士人脫離實際:“科法敗壞人材,緻不如古”。
建議具體使用時,結合曆史文獻或現代語境進一步區分。如需深入考證,可參考《漢典》等高權威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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