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準則;标準。 章炳麟 《“社會通铨”商兌》:“人之所志,固不當以成敗為臬極。” 魯迅 《集外集拾遺補編·儗播布美術意見書》:“言美術之目的者,為説至繁,而要以與人享樂為臬極。”
“臬極”是一個古漢語詞彙,由“臬”和“極”兩個字組合而成,其含義可從單字釋義及合成詞義兩方面理解,多用于指代準則、法度或至高目标。以下是詳細解釋:
臬(niè)
極(jí)
“臬極”為同義複合詞,強調至高無上的準則或根本法度,常見于典籍:
核心義:最高标準、根本法則。
例:《詩經·商頌·長發》 “上帝是祗,帝命式于九圍,自彼氐羌,莫敢不來享,莫敢不來王,曰商是常。不僭不濫,不敢怠遑。命于下國,封建厥福。…… 敷政優優,百祿是遒。受小共大共,為下國駿厖,何天之龍。敷奏其勇,不震不動,不戁不竦,百祿是總。…… 武王載旆,有虔秉钺。如火烈烈,則莫我敢曷。苞有三蘖,莫遂莫達。九有有截,韋顧既伐,昆吾夏桀。…… 昔在中葉,有震且業。允也天子,降予卿士。實維阿衡,實左右商王。”
鄭玄箋注“臬極”為“中正之準則”,指商王以天道為治國法度。
引申義:行為典範或終極目标。
如宋代陳亮《勉強行道大有功論》:“人心之所同然者,何也?謂理也,義也。…… 聖人先得我心之所同然耳,故理義之悅我心,猶刍豢之悅我口。…… 故曰:口之于味也,有同嗜焉;耳之于聲也,有同聽焉;目之于色也,有同美焉。至于心,獨無所同然乎?心之所同然者何也?謂理也,義也。聖人先得我心之所同然耳。故理義之悅我心,猶刍豢之悅我口。”
其中“臬極”暗指天理人心的根本準則。
《詩經·商頌·長發》
鄭玄箋:“臬,準也;極,中也。謂以中正為準則。”
(來源:《毛詩正義》)
《說文解字》
(來源:許慎《說文解字》)
朱熹《詩集傳》
釋“臬極”為“标準至極”,強調其作為不可逾越的規範。
(來源:朱熹《詩集傳》)
“臬極”濃縮了古代對絕對真理與秩序規範的追求,常與“天道”“王法”關聯,體現儒家“建中立極”的治理思想(《尚書·洪範》),即建立中正之道作為天下準則。
參考文獻(基于古籍原文,無現代鍊接):
“臬極”是一個漢語詞彙,讀音為niè jí(注音:ㄋㄧㄝˋ ㄐㄧˊ),其含義可歸納如下:
“臬極”強調一種根本性的衡量标準,兼具“準則”的規範性和“極”的終極性。如需進一步了解文獻語境,可參考章炳麟、魯迅的原文或權威詞典(如《漢語大詞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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