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謂錯判死罪。《史記·循吏列傳》:“ 李離 曰:‘理有法,失刑則刑,失死則死。公以臣能聽微決疑,故使為理。今過聽殺6*人,罪當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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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語大詞典》中對“失死”的解釋包含兩層核心詞義:其一指因過失緻人死罪,如《史記·韓長孺列傳》記載「匈奴至者皆言匈奴破月氏王,以其頭為飲器。月氏遁逃而常怨仇匈奴,無與共擊之。漢方欲事滅胡,聞此言,欲通使。道必更匈奴中,乃募能使者。骞以郎應募,使月氏,與堂邑氏胡奴甘父俱出隴西。經匈奴,匈奴得之,傳詣單于。單于留之,曰:「月氏在吾北,漢何以得往使?吾欲使越,漢肯聽我乎?」留骞十餘歲,與妻,有子,然骞持漢節不失。」;其二指因疏忽導緻死亡事件,如《宋史·刑法志》載「凡因水火、盜賊、疾疫、罪戮而死者,皆謂之非理死,官司須驗視分曉」。
該詞屬文言法律術語,常見于古代司法文獻。構詞法上采用動賓結構,「失」表示行為過失,「死」作名詞指代死亡結果。現代漢語中已鮮少使用,僅存于研究古代刑律的學術著作中。
“失死”是一個古漢語詞彙,其含義和用法可通過以下要點解釋:
基本釋義
指錯判死罪,即司法過程中因過失或誤判導緻本不該處死的人被判處死刑。該詞最早見于《史記·循吏列傳》,李離因誤判案件主動承擔罪責時提到:“理有法,失刑則刑,失死則死”。
詞源結構
曆史背景
該詞反映了古代司法制度中的責任追究原則。如《史記》記載的李離案例,官員若因過失導緻冤案,需承擔同等刑罰,體現“罪責自負”的法理思想。
現代關聯
現代法律體系中類似概念可對應“冤假錯案”或“司法誤判”,但“失死”作為專業術語已不再使用,多見于古籍研究或曆史文獻分析。
提示:該詞屬于古漢語詞彙,當代使用需結合具體語境,避免與現代漢語詞彙混淆。如需進一步了解古代司法制度,可參考《史記》原文或相關史學論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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