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法令;宗教戒律。《三国志·魏志·明帝纪》“ 诸葛亮 围 陈仓 ” 裴松之 注引 三国 魏 鱼豢 《魏略》:“ 亮 围 陈仓 ,使 昭 乡人 靳详 於城外遥説之, 昭 於楼上应 详 曰:‘ 魏 家科法,卿所练也,我之为人,卿所知也,我受国恩多而门户重,卿无可言者,但有必死耳。’” 唐 赵璘 《因话录·角》:“ 衡山 周混沌 ……自幼入道,科法清严,今为 南岳 首冠。”
(2).指科举取士之法。《宋史·选举志一》:“若谓科法已善,则未也。今以少壮时,正当讲求天下正理,乃闭门学作诗赋,及其入官,世事皆所不习,此科法败坏人材,致不如古。”
"科法"是一个古汉语词汇,在现代汉语中已较少使用,其核心含义指具体的法律条文、规章或法令。根据汉语词典释义及古代文献用例,其详细解释如下:
科法(kē fǎ)指法律条文、规章细则或具体的法令规定。
"科"在此指法律的分项条目或细则,"法"指法律规范,合称强调法律中可操作、可执行的具体条款。例如:
《后汉书·郭陈列传》载:"汉兴以来,三百二年,宪令稍增,科条无限。" 此处"科条"即与"科法"同义,指繁复的法律细则。
法律条文的总称
古代法典常将法律分为"律"(主干法)与"科"(细则补充)。如《晋书·刑法志》提及:"律以正罪名,科以制事法。" 此处"科"即具体法令(科法),用于补充律文的执行细节 。
科举考试规则
唐宋以降,"科法"亦指科举考试的规程。如宋代《贡举条例》称"定科法以取士",即通过制定考试规章选拔人才 。
宗教戒律
佛教文献中,"科法"可指僧侣行为规范。如《高僧传》载:"严持科法,肃众安禅",意为严守戒律以安定僧众修行 。
现代汉语中,"科法"一词已被"法律条文""规章细则""司法解释"等更具体的术语取代,仅见于历史文献或特定学术研究(如中国法制史、科举制度研究)。其概念核心仍保留于"科条""条例""实施细则"等现行法律术语中。
“科法”一词在不同语境下有多种含义,具体解释如下:
法令与宗教戒律
指国家颁布的法律条文或宗教中的戒律。例如,《三国志》裴松之注引《魏略》提到“魏家科法”,强调法律制度的约束性。
科举取士制度
指中国古代科举考试的方法与规则。如《宋史·选举志》批评科举制度导致士人脱离实际:“科法败坏人材,致不如古”。
建议具体使用时,结合历史文献或现代语境进一步区分。如需深入考证,可参考《汉典》等高权威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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