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拷問擊殺。《三國志·魏志·劉表傳》:“ 表 疑 嵩 反為 太祖 説,大怒,欲殺 嵩 ,考殺隨 嵩 行者,知 嵩 無他意,乃止。”
“考殺”為古代司法術語,指通過刑訊手段緻人死亡的暴力行為,該詞在現代漢語中已罕用。據《漢語大詞典》記載,“考”通“拷”,即拷問、刑訊;“殺”指緻死,合指在審訊過程中因嚴刑逼供導緻受審者死亡的現象。這一行為在古代司法體系中屬于非法刑訊的極端案例,《唐律疏議》卷二十九明确規定“諸拷囚不得過三度,總數不得過二百”,但曆史上仍存在官吏濫用拷掠緻死的記載。
漢典網釋義指出,“考殺”常見于宋元以前文獻,如《後漢書·皇後紀》載有“考殺其侍女”,指通過刑訊手段逼供并導緻死亡結果。該詞反映了古代司法制度中刑訊合法性與限制性并存的矛盾現象。現代法律體系已全面禁止刑訊逼供,中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二條明确規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
“考殺”是一個古漢語詞彙,其含義及解釋如下:
“考殺”指拷問并擊殺,即通過刑訊逼供後處決。該詞常見于曆史文獻中,描述古代審訊過程中伴隨暴力緻死的現象。
《三國志·魏志·劉表傳》記載:“表疑嵩反為太祖説,大怒,欲殺嵩,考殺隨嵩行者,知嵩無他意,乃止。”
此例描述劉表懷疑韓嵩叛變,對其隨從進行拷問并處決,後因查明真相而停止。
該詞現已罕用,主要用于曆史研究或古籍解讀中。需注意其與“拷打”“刑訊逼供”等現代詞彙的語義差異——古代“考殺”更側重拷問與處決的結合性行為。
部分詞典(如、7)提到“考”的其他含義(如檢查、研究),但在“考殺”一詞中僅取“拷問”義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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