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群居。《荀子·富國》:“萬物同宇而異體,無宜而有用為人,數也。人倫并處,同求而異道。同欲而異知,生也。”
“并處”是現代漢語中具有特定法律色彩的複合動詞,其核心含義指兩種或多種處理方式同時存在或共同執行。根據《現代漢語規範詞典》,“并處”常用于司法及行政領域,表示對同一行為采取多重處理措施。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64條明确規定:“盜竊公私財物……并處罰金”,這裡的“并處”即指主刑與附加刑須同時適用。
在語言學層面,“并”作為副詞承擔并列強調功能,“處”作為動詞表處置行為,二者結合構成偏正結構複合詞。《現代漢語虛詞詞典》指出,該詞具有強制并列性,區别于選擇性連詞“或處”,強調處理手段的疊加性。司法實踐中,“并處”的適用需遵循“過罰相當”原則,如《行政處罰法》第28條要求行政機關實施“并處”時應考量違法行為的危害程度與處理措施的適當性。
《法律術語大辭典》特别說明,該詞在法律文書中的使用需滿足構成要件明确、處理幅度法定的基本要求,既體現懲戒力度又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如交通肇事案件中的“吊銷駕照并處罰款”即屬典型適用範例。
“并處”一詞在不同語境中有兩種主要含義,需結合具體使用場景區分:
一、古漢語中的含義(群居)
讀音為bìng chǔ,源自《荀子·富國》:“人倫并處,同求而異道”,指人類共同居住、群居的狀态。
近義詞為“同居”,反義詞為“分居”。
二、現代法律術語中的含義 指在刑事判決中,主刑與附加刑同時適用。例如:“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五萬元”。
補充說明
現代非法律語境中,“并處”偶爾用于表示“同時處理”,如軟件操作場景中的“發現并處理文件”,但此用法較少見。建議根據上下文優先考慮法律或古漢語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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