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perish;*** out]∶消失;滅亡
(2) [annihilate;eliminate;exterminate;wipe out]∶使消滅;除掉[敵對的或有害的]人或事物
(1).消失,滅亡。《列子·楊朱》:“生則有賢愚貴賤,是所異也;死則有臭腐消滅,是所同也。”《後漢書·劉陶傳》:“臣敢吐不時之義於諱言之朝,猶冰霜見日,必至消滅。” 魯迅 《書信集·緻鄭振铎》:“他們橫豎就要消滅的。”
(2).除掉(敵對的或有害的人或事物)。 漢 董仲舒 《詣丞相公孫弘記室書》:“宜一考察天下領民之吏,留心署置,以明消滅邪枉之迹。”《後漢書·郎顗傳》:“宜以五月丙午,遣太尉服幹戚……於西郊責躬求愆,謝咎皇天,消滅妖氣。” 柳青 《銅牆鐵壁》第一章:“ 蟠龍鎮 一仗消滅了 胡 匪一六七旅以後,就到了 安塞 地面,參加了 真武洞 幾萬人的祝捷大會。”
"消滅"是現代漢語中具有多重語義特征的動詞,其核心含義指通過主動行為使事物徹底消失。根據《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的釋義,該詞包含兩個遞進層級:其一指"使消失、除掉",如"消滅蚊蠅";其二指"使滅亡",如"消滅敵人"。從詞源學角度考察,《漢語大詞典》(縮印本)記載該詞最早見于東漢班固《白虎通義》,原指"消除、消失",後引申出"除掉敵對勢力"的軍事化語義。
在語義演變過程中,"消滅"經曆了從自然消亡到主動消除的轉化。漢典網将其拆解為"消"(逐漸減少)與"滅"(終止存在)的複合構詞,強調事物從存在到不存在的動态過程。現代用法中,該詞具有三個典型特征:①動作施事者必須具有主觀能動性(如"醫生消滅病毒");②行為對象多為具象或抽象的有害事物(如"消滅貧困");③結果具有不可逆性(如"物種消滅")。需要注意的是,在司法語境中該詞具有特定法律效力,《法學大辭典》指出其可用于表述"消滅時效"等法律事實的終止。
來源說明:
“消滅”是一個漢語動詞,其核心含義是“徹底消除,使不複存在”,具體可從以下幾個層面理解:
示例:
若需更深入的語言學分析(如曆史演變或方言用法),建議查閱權威詞典或語言學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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