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明 清 所設征收、解運所在糧區田糧的人員。由糧區内大戶充當。《明史·食貨志二》:“裡甲催徵,糧戶上納,糧長收解,州縣監收。” 清 顧炎武 《日知錄·鄉亭之職》:“ 明 初以大戶為糧長,掌其鄉之賦稅,多或至十餘萬石,運糧至京。” 吳晗 《朱元璋傳》第五章:“又以地主為糧長,以為地方官都是外地人,不熟悉本地情況。”
糧長是中國古代賦稅制度中的特殊職役名稱,其核心職能為協助官府征收、管理并運輸稅糧。該制度起源于明代初期,具有鮮明的時代特征與社會職能定位。
一、詞源與定義 據《漢語大詞典》記載,“糧長”一詞最早見于明代官方文書,專指“負責稅糧征收的地方職役人員”。《辭海》進一步闡釋,糧長需由地方富戶或鄉紳充任,承擔區域内田賦催征、驗收及解運職責。
二、曆史沿革
三、社會職能
四、制度評價 現代制度史研究指出,糧長制在明代前期有效提升了賦稅效率,但中後期因吏治腐敗導緻「糧長包攬」「飛灑詭寄」等流弊叢生,最終成為加重農民負擔的制度性因素。
“糧長”是明清時期設立的基層賦稅管理人員,主要負責田糧的征收、解運等事務。以下是詳細解釋:
基本定義
糧長由地方大戶充任,職責包括督促鄉民繳納賦稅、将糧食運至指定地點(如京城)。明代初期,這一職位被視為“優差”,多由富戶壟斷,但後期因賦稅繁重逐漸成為苦役。
曆史背景
明太祖朱元璋于洪武四年(1371年)在浙江、江西、湖廣等地推行糧長制,規定每納糧萬石左右的區域設一名糧長,負責本地稅糧的統籌和運輸。這一制度旨在利用地方大戶對基層的熟悉性,提高稅收效率。
職責演變
地位變化
清代及民國時期雖保留類似職能,但糧長的地位和影響力已遠不及明代。顧炎武在《日知錄》中記載,明代糧長需押運巨額稅糧至京,責任重大。
曆史評價
學者吳晗指出,朱元璋設立糧長的初衷是彌補地方官不熟悉基層的缺陷,但後期制度異化暴露了基層賦稅管理的弊端。
糧長制度反映了明清基層稅收的運作模式,其興衰與賦稅政策、社會結構變遷密切相關。如需進一步考證,可參考《明史·食貨志》及顧炎武等史學家的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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