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拘禁。 宋 苏轼 《上神宗皇帝书》:“拘收僧尼常住,减剋兵吏廪禄,如此等类,不可胜言。”
(2).收缴。 宋 周煇 《清波别志》卷上:“ 熙寧 间,詔铸诸路走马承受朱记,给之,拘收元给奉使印。”《宣和遗事》前集:“﹝茶引﹞如有过限,并引拘收,别买新引。”
(3).没收;扣留。《元典章·户部五·家财》:“其田宅、浮财、人口、头疋,尽数拘收入官。” 元 关汉卿 《单刀会》第一折:“将 江 上应有战船,尽行拘收。”
(4).犹接管。 宋 岳飞 《奏节制李道牛皋军状》:“ 李道 、 牛皋 人马累得申状乞听臣节制,臣以未准朝旨,不敢拘收。”《续资治通鉴·宋高宗绍兴八年》:“帝因諭 赵鼎 曰:‘ 建康 诸官司及百官廨舍,皆令照管,他时復来,幸免更营造,以伤民力。’ 鼎 等奏已令 建康府 拘收。”
“拘收”是现代汉语中具有特定法律色彩的动词,其核心含义指依据法令或规定对物品、权利等进行强制性收缴或扣押。根据《现代汉语规范词典》释义,该词包含两种用法:一是指官府依法没收财物,如“拘收赃款赃物”;二指对特定权益的终止与回收,如“拘收采矿权”。
从构词法分析,“拘”取“限制”之义,“收”含“取回”之意,组合后强化了强制执行的属性。商务印书馆《古代汉语词典》引《唐律疏议》例句:“凡盗官文书,皆须拘收”,说明该词在唐代已用于律法文书,特指对非法所得的公权力收缴行为。
在语义演变过程中,《汉语大词典》收录的元代用例“拘收牌印”显示其应用范围从实物扩展到权力凭证。现代法律语境中,该词多出现于行政强制、刑事侦查领域,如《刑事诉讼法》第141条规定的“查封、拘收涉案财物”程序。
需要区分的是,“没收”侧重所有权剥夺,“扣押”强调临时控制,而“拘收”更突出依据法定程序的强制回收行为。商务印书馆《现代汉语辨析词典》特别指出,该词具有“程序合法性”和“处置暂时性”的双重特征。
“拘收”是一个多义词,在不同历史文献和语境中有多种含义,具体解释如下:
拘禁
指将人或物品扣押限制自由。例如宋代苏轼在奏折中提到“拘收僧尼常住”,即限制僧尼的活动范围。
收缴/没收
多用于官方强制收回财物或权利。如《宣和遗事》记载茶引(茶叶贸易凭证)过期后需“拘收”,重新购买新引;元代《元典章》也提到对田宅、人口等财产“尽数拘收入官”。
接管
指对机构、事务的接收管理。宋代岳飞曾因未获朝廷授权而“不敢拘收”李道、牛皋的军队;《续资治通鉴》记载宋高宗要求建康府“拘收”官署,避免重复建造。
收集(较少见)
如宋代叶梦得词中“佳句尽拘收”,此处引申为汇集诗文。
补充说明:该词现代使用频率较低,多见于古代法律、公文或文学作品中,具体含义需结合上下文判断。若需进一步了解例句出处,可参考《元典章》《续资治通鉴》等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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