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調查檢驗。《朱子語類》卷四一:“先生厲聲曰:‘公而今去何處勘驗他不用克己?’” 清 曾國藩 《複唐義渠書》:“望與 丁 、 王 、 黃 各鎮将下遊河道逐節勘驗。”
(2).法律名詞。指對具有物證意義的痕迹、物品或屍體進行的檢查。
勘驗是一個法律術語,主要指在司法或執法過程中對相關場所、物品或痕迹進行專業檢查與證據固定的活動。以下是其核心要點:
勘驗是偵查人員、司法人員或執法人員對犯罪相關場所、物品、屍體等進行現場查看、檢驗的偵查或訴訟活動,旨在發現和固定犯罪痕迹、收集物證。例如,刑事案件中涉及兇器定位或交通事故現場痕迹記錄均需勘驗。
勘驗需遵守法定程式,例如:
在船舶工程中,勘驗指修理前對船體狀況的技術檢驗,但此用法屬于行業特定術語。
勘驗的核心功能是通過專業手段确保證據的真實性與合法性,為司法裁決提供依據。不同領域的勘驗程式相似,但具體側重點因場景而異。
勘驗是一個由兩個部首組成的漢字,分别是力部和言部。勘驗的總筆畫數為10。
勘驗這個詞來源于古代法律紀實體系中的勘驗程式,用來指法官或警察對案件的現場進行調查和采集證據的過程。勘驗通常包括現場勘查、詢問相關當事人、收集證據等環節。
在繁體字中,勘驗的寫法為「勘驗」,驗為驗的繁體字形式。
在古代漢字寫法中,勘驗的寫法與現在有所不同。古時候的寫法是「」。
以下是一個關于勘驗的例句:
警察在發生火災的現場進行勘驗。
組詞:勘察、勘探、調查勘驗
近義詞:查勘、考察、勘探
反義詞:放棄、忽視、不理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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