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較輕的責打。《後漢書·崔寔傳》:“ 鈞 曰:‘ 舜 之事父,小杖則受,大杖則走,非不孝也。’”
(2).古代刑具之一。《通典·刑制中》:“﹝ 梁 律﹞杖皆用生荊,長六尺,有大杖、法杖、小杖三等之差……小杖,圍寸一分,小頭極杪。” 宋 丁謂 《丁晉公談錄》:“上雲:自有百日限,若百日内尋得(金楪子),隻小杖亦不可行也。”
小杖(xiǎo zhàng)指古代用于輕刑或家法懲戒的細短棍棒,區别于重刑具“大杖”。其核心含義包含以下三層:
周代将杖刑分“大杖”“小杖”,小杖責臀腿,屬輕罰。《周禮·秋官》記“小刑憲罰”,鄭玄注“憲罰,播其文書也;小杖,撲作教刑”,可見其警示作用。
明清家訓中,“小杖”代表家長懲戒權。如《顔氏家訓》主張“小杖則受,大杖則走”,強調子女對適度責罰的服從。
“小杖”承載儒家“小懲大誡”思想。《周易·系辭下》雲“小懲而大誡,此小人之福”,其教育意義重于肉體懲罰。
衍生出“小杖則受,大杖則走”(《後漢書》),體現傳統倫理中孝道與自保的平衡智慧。
權威參考資料:
“小杖”一詞在漢語中有兩層核心含義,結合曆史文獻和權威詞典解釋如下:
較輕的責打
指古代對輕微過錯的懲罰方式,常見于家庭或刑罰中。如《後漢書·崔寔傳》記載:“舜之事父,小杖則受,大杖則走”,強調子女對父母責罰的隱忍與孝道。
古代刑具之一
作為刑罰工具,“小杖”在梁代律法中與“大杖”“法杖”并列,屬輕刑具。據《通典·刑制中》記載,其規格為“生荊制成,長六尺,圍一寸一分,小頭極杪”,材質和尺寸均有嚴格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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