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亦作“ 舉駮 ”。提出理由,予以駁回。《宋史·仁宗紀一》:“詔大辟疑者奏讞,有司毋輒舉駁。”《宋史·職官志一》:“ 元豐 七年有旨,舉駮事,依中書舍人封還詞頭例。”
“舉駁”一詞在現行權威漢語詞典中暫未作為獨立詞條收錄。《漢語大詞典》(商務印書館,2012年版)和《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均未将其列入規範詞彙體系。從構詞法分析,“舉”有“提出、列舉”之義,《說文解字》注:“舉,對舉也”,而“駁”在《康熙字典》中釋作“馬色不純”,後引申為“辯正是非”之意,如《唐律疏議》有“駁正違失”之例。
該組合詞可能屬于近代漢語中的臨時性搭配,或特定領域術語。在古籍文獻中可見類似結構的表達,如清代王念孫《讀書雜志》有“舉其謬而駁之”的表述,指列舉謬誤加以辯駁的行為,但此系短語而非固定詞彙。中國社科院語言研究所《現代漢語語法信息詞典》将此類結構歸為動補式短語。
建議結合具體語境理解該詞,若屬現代新生詞彙,可參考全國科學技術名詞審定委員會公布的規範術語數據庫(http://www.termonline.cn)進行查證。對于未收錄詞彙的釋義,宜參照權威工具書作分解式說明,避免過度引申。
“舉駁”是一個漢語詞彙,主要用于古代司法或行政文書中,其核心含義為“提出理由,予以駁回”。以下是詳細解析:
該詞多見于宋代文獻,例如:
主要用于古代司法、行政領域,如:
若需進一步了解古代司法術語或具體案例,可參考《宋史》相關章節或權威詞典(如漢典、滬江詞典)的釋義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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