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亦作“ 举駮 ”。提出理由,予以驳回。《宋史·仁宗纪一》:“詔大辟疑者奏讞,有司毋輒举驳。”《宋史·职官志一》:“ 元丰 七年有旨,举駮事,依中书舍人封还词头例。”
“举驳”一词在现行权威汉语词典中暂未作为独立词条收录。《汉语大词典》(商务印书馆,2012年版)和《现代汉语词典》(第7版)均未将其列入规范词汇体系。从构词法分析,“举”有“提出、列举”之义,《说文解字》注:“举,对举也”,而“驳”在《康熙字典》中释作“马色不纯”,后引申为“辩正是非”之意,如《唐律疏议》有“驳正违失”之例。
该组合词可能属于近代汉语中的临时性搭配,或特定领域术语。在古籍文献中可见类似结构的表达,如清代王念孙《读书杂志》有“举其谬而驳之”的表述,指列举谬误加以辩驳的行为,但此系短语而非固定词汇。中国社科院语言研究所《现代汉语语法信息词典》将此类结构归为动补式短语。
建议结合具体语境理解该词,若属现代新生词汇,可参考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公布的规范术语数据库(http://www.termonline.cn)进行查证。对于未收录词汇的释义,宜参照权威工具书作分解式说明,避免过度引申。
“举驳”是一个汉语词汇,主要用于古代司法或行政文书中,其核心含义为“提出理由,予以驳回”。以下是详细解析:
该词多见于宋代文献,例如:
主要用于古代司法、行政领域,如:
若需进一步了解古代司法术语或具体案例,可参考《宋史》相关章节或权威词典(如汉典、沪江词典)的释义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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